6 月1 0 日聯合報報導,台北縣長周錫瑋強調淡水河北側沿河平面道路工程非蓋不可,「即使違法發包也要做!」消息傳開,群情嘩然,各界紛紛關注議論。我們要問:周縣長身為台北縣一縣之長,是擁有龐大行政公權力的人如何可以這樣蔑視法制,口出狂言?淡水河北側沿河平面道路工程台北縣政府倘若違法發包,周縣長豈能無庸面對相關法律責任的追究?
果不其然,周縣長「即使違法發包也要做」
的話猶在耳,就馬上面臨考驗。因為7月26日媒體大幅報導,淡水捷運紅樹林站後方發見史前文化遺址,經台北縣政府文化局委請中央研究院劉益昌教授現場勘查予以證實。其位置似乎是在縣政府強勢推動的淡水河北側沿河平面道路工程計畫
路線上。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疑似遺址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所
在地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本案台北縣政府如果不立即停止淡水河北側沿河平面道路工程開發行為,恐怕就會違反上開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周縣長和所有縣府相關人員可能都須承擔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定的加重刑事責任和行政罰鍰責任。
「依法行政」原則是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及其所屬公務員,必須絕對遵守的施政行為規範,周縣長就淡水河北側沿河平面道路工程表達非蓋不可「即使違法發包也要做」的言論,明顯有違「依法行政」原則。身為一縣之長,領導台北縣政府推展縣政計畫,周縣長竟帶頭放言違
法,做出不良不當的示範,讓我們深感遺憾!一個敢於帶頭違法施政的縣長和他的政府,如何能夠獲得人民的信賴?
而更讓我們憂心的是,周縣長敢於放言違法的態度,已然對台北縣政府的行政僚屬造成負面影響,讓他們在推動淡水河北側沿河平面道路工程計畫時刻意規避法令、粗率行事。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妨礙遺址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遺址或疑似遺址; 如有發見,應即報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審查程序辦理。」試問台北縣政府在推動淡水河北側沿河平面道路工程計畫時,有沒有對工程地區有無遺址先進行調查?如果有進行調查,像中央研究院劉益昌教授在淡水紅樹林捷運站後方會勘時一眼便
發見「滿地都是」史前文化遺物的狀況,台北縣政府豈會沒有發見?抑或,台北縣政府實際上早已調查發見,卻刻意隱瞞,未依法陳報主管機關
處理?這樣的地方政府,似乎監察院應該要來管
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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