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河北側沿河平面道路」( 以下簡稱「淡北道路」)問題似乎越演越烈,吸引媒體高度關注。發行網遍及全國的時報周刊在8月8日出刊的第1590期,以「周錫瑋硬蓋淡北道路 威脅紅樹林生態」為標題,用長達六頁的大篇幅深入報導「淡北道路」問題,直接點名批判台北縣長周錫瑋執意要在淡水蓋一條4 . 7 公里的「淡北道路」,避過環評5公里的門檻,年底前就要動工, 對紅樹林生態、居民環境的威脅頗大,林務局、環保署都表示不宜開發,但周錫瑋充耳不聞仍要硬幹,美麗的淡水河岸面臨極大危機。
我們相信周縣長執意要蓋「淡北道路」,他六月間強硬回應縣議員質詢表示「即使違法發包也要做」的言論,早經媒體大幅報導。周縣長只是沒有料到縣府強勢推動的「淡北道路」計畫路線上竟會發見史前文化遺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疑似遺址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本案因為「淡北道路」計畫路線上發見史前文化遺址,台北縣水利局必須立即停止「淡北道路」工程開發行為;也因為「淡北道路」計畫路線上發見史前文化遺址,台北縣環保局更必須立即下令依法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明文規定「道路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淡北道路」的開發既因計畫路線上發見史前文化遺址,依法必須立即停止開發行為並報主管機關處理,自屬上開環境影響評估法所規定之「道路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不過,據報載「淡北道路」計畫路線上發見史前文化遺址後,開發單位台北縣水利局非但未立即停止開發行為,依法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反而決定要加速進行工程設計,擬在8月中旬前提報道路工程基本設計,11月完成細部設計,此舉顯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上開規定並須面對逕行開發行為違反同法第22條之刑罰責任。台北縣環保局既係台北縣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不宜坐視不管,應立即下令水利局停止開發行為並依法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完成「淡北道路」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