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殼牌倉庫古蹟所在之國有土地三千多坪,國有 財產局應負管理維護責任(攝影/梁建新)縣定古蹟原英商嘉士洋行倉庫(即淡水殼牌倉庫)內之國有土地如何管理維護問題,國有財產局如果再不明確表達積極負責態度,我們認為監察院應該對國有財產局相關官員的違法失職,加以彈劾,移送懲戒!
淡水殼牌倉庫園區內土地面積超過四千坪,其中四筆國有土地(即淡水鎮海鷗段415、416、417、419地號),面積合計就占了三千多坪,那些土地係到民國54年之後才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管理機關為國有財產局。依據國有財產法第12條及第25條規定,國有財產局本來應該對淡水殼牌倉庫園區內之國有土地負起「直接管理」和維護責任,但國有財產局從來沒有負起責任,這是國有財產局的違法失職情事之一。
淡水殼牌倉庫在89年6月27日經台北縣政府公告指定為縣定古蹟,台北縣政府本於古蹟主管機關之權責,於90年起接續進行古蹟調查研究與修復再利用規劃。在92年5月12日台北縣政府召開之古蹟修復協調會中,國有財產局代表明確表示:「該古蹟上之國有土地, 請台北縣政府辦理撥用。」台北縣政府因此於當日會議作成決議,並由台北縣政府文化局向國有財產局提出撥用申請,豈料國有財產局嗣後竟然改口拒絕撥用給台北縣政府文化局,這是國有財產局的違法失職情事之二。
而更有甚者,國有財產局明知台北縣政府業已著手進行淡水殼牌倉庫古蹟修復再利用之規劃設計與工程招標工作,卻仍於94年8月起,連番發函要求淡水文化基金會繳納土地使用補償金,金額高達新台幣四千多萬元,雖經台北縣政府於95年10月間邀集國有財產局開會協商,確認淡水殼牌倉庫古蹟修復工程已由台北縣政府完成發包程序,該古蹟內國有土地之管理維護機關實際上為台北縣政府,但國有財產局竟然遲至96年8月才正式函告淡水文化基金會,免予追收使用補償金,其怠忽職守、漠視人民權益之官僚心態,令人氣憤!
現在時序推進到民國98年,淡水殼牌倉庫古蹟修復工程從95年初發包動工,經過三年多的施工期間,已逐步接近完工階段。據台北縣政府表示,淡水殼牌倉庫古蹟修復工程如能順利於今年7月完工,縣政府擬於10月底11月初交還淡水文化基金會營運。但問題是淡水殼牌倉庫內之國有土
地該如何管理維護?因為國有財產局迄未表達有意直接接手管理的態度,反而是要淡水文化基金會以承租方式租用土地,我們要嚴正告誡這麼樣不負責任的國有財產局官員,淡水殼牌倉庫內之國有土地如果你們不管,我們一定到監察院檢舉彈劾你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