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文化局在98年4月30日召開的「縣定古蹟原英商嘉士洋行倉庫(即淡水殼牌倉庫)修復後經營管理協調會議」會中,突然改口表示淡水殼牌倉庫古蹟修復完工後,如交還淡水文化基金會管理,淡水文化基金會必須繳納土地使用補償金,淡水文化基金會倘因繳納土地使用補償金有困難,可以將淡水殼牌倉庫古蹟建物捐贈臺北縣政府,以解決繳納土地使用補償金問題。想不到多年來一直說淡水文化基金會是殼牌倉庫古蹟營運主體的臺北縣政府,竟要基金會在古蹟修復後,將古蹟建物捐贈臺北縣政府,不免令人浩嘆!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第1項明文規定:「主管機關應尊重文化資產所有人之權益,並提供其專業諮詢。」臺北縣政府作為古蹟主管機關,先允諾將由淡水文化基金會擔任殼牌倉庫古蹟營運主體,取得基金會的信賴同意交由臺北縣政府進行古蹟修復工程,但古蹟修復的結果竟反過來要基金會在古蹟修復後,將古蹟建物捐贈臺北縣政府,這豈是主管機關「尊重文化資產所有人之權益」的應有作法?
淡水殼牌倉庫在8 9年6月2 7日經臺北縣政府公告指定為縣定古蹟,同年12月31日由所有人英商殼牌國際石油集團將殼牌倉庫捐贈淡水文化基金會,此項世紀性的饋贈在當時傳為美談,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因此特別頒贈「文馨獎」獎勵殼牌石油集團的慷慨義舉。自此,臺北縣政府於是主動找基金會開會,表達要以淡水文化基金會作為殼牌倉庫古蹟營運主體,準備積極協助基金會修復古蹟,接著並編列上億經費,促使基金會同意將殼牌倉庫交由臺北縣政府發包進行古蹟修復工程。淡水文化基金會對臺北縣政府的善意信賴,如今卻得到臺北縣政府要求捐贈的對待,真是情何以堪?我們懷疑政府可以這樣變相攫取人民財產嗎?
臺北縣政府應該明瞭淡水殼牌倉庫古蹟建物屬淡水文化基金會所有,土地則屬國有財產局。臺北縣政府係經基金會和國有財產局雙方同意,才發包進行古蹟修復工程,修復範圍包括經過國有財產局同意之古蹟內淡水鎮海鷗段415、416、417、419地號等四筆國有土地之古蹟修復、土地環境整理、排水設施、路燈照明、地坪鋪面、生態保育及綠美化工程等,臺北縣政府作為古蹟主管機關其實沒有資格,也沒有權利要求淡水文化基金會必須繳納土地使用補償金,更何況臺北縣政府明知國有財產局早於96年8月已正式函告基金會免予追收使用補償金,臺北縣政府這個時候要求淡水文化基金會繳納土地使用補償金是要繳納給誰?
我們認為臺北縣政府作為古蹟主管機關,依法應尊重古蹟所有人的權益,其正確的作法不是要求基金會繳納土地使用補償金,也不是要求基金會在古蹟修復後將古蹟建物捐贈臺北縣政府,而是應該要求國有財產局必須負起國有土地的管理責任,和淡水文化基金會共同合作管理好淡水
殼牌倉庫才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