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街拓寬模擬圖(淡水社區工作室提供)99年4月14日臺北縣政府在淡水鎮公所召開「淡水鎮都市計畫六號道路(即重建街)新闢工程說明會」,會中宣示將依據57年1月15日發布實施之「淡水都市計畫案」,進行一項從福佑宮後方經祖師廟延伸至中正路8巷的新闢道路工程,我們期期以為不可!因為這樣一條42年前規劃的都市計畫道路,已完全不符合淡水都市發展的現況需要,臺北縣政府如果貿然執行道路新闢工程,可能牴觸都市計畫法和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破壞淡水珍貴文化資產,有嚴重違法失職之虞!
首先,我們認為臺北縣政府第一個嚴重違法失職之處是違反都市計畫法第15條的計畫原則。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並視其實際情形,就「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分別表明。但是42年前的「六號都市計畫道路」規劃,竟擬「無中生有」新闢一條從福佑宮後方,行經祖師廟延伸至中正路8巷,長一百八十公尺、寬十公尺的道路,這個幾乎是對重建街「開腸破肚」的道路計畫,完全無視於重建街係從清代嘉慶年間即已成街,自福佑宮開始沿崎仔頂山崙逐步向上發展已經一兩百年的歷史文化價值,根本與上述都市計畫法之計畫原則相牴觸!而數十年來臺北縣政府竟將錯就錯,迄未檢討變更,豈非嚴重違法失職?
再者,臺北縣政府第二個嚴重違法失職之處是違反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未依據淡水市街的實際發展情況通盤檢討,並參考人民建議變更六號都市計畫道路。按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六號都市計畫道路」經發布實施後,42年來的淡水市街環境,特別是重建街的情況變化,何其巨大!臺北縣政府竟未適時依法進行通盤檢討,作必要之變更,是豈非嚴重違法失職?
臺北縣政府又一個嚴重違法失職之處是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3條規定。按「淡水都市計畫案」在57年1月15日發布實施之後,74年8月19日福佑宮即經當時的主管機關內政部公告指定為三級古蹟;而從90年開始,重建街居民和淡水文化團體共同發起文化保存運動,陸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提報重建街區文化資產,結果是:94年9月「淡水崎仔頂施家古厝」指定為縣定古蹟、96年12月「淡水日本警官宿舍」登錄為歷史建築、98年1月「淡水重建街14號街屋」指定為縣定古蹟、98年7月「淡水重建街16號街屋」亦指定為縣定古蹟。但是臺北縣政府竟未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3條規定,擬具古蹟保存計畫,並依據都市計畫法規定變更淡水都市計劃,將自福佑宮開始的重建街周邊文化資產劃定為「古蹟保存區」或「歷史文化風貌特定區」,以維護古蹟並保全其環境景觀,又豈非嚴重違法失職?
因此,我們要嚴肅籲請臺北縣政府立即停止「淡水鎮都市計畫六號道路(即重建街)新闢工程」,俾免背上違法失職,破壞淡水歷史古蹟的罵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