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淡水文化基金會

淡水文化園區藝文沙龍

公開徵求合作夥伴作業要點

 

民國101211

第六屆董事會第八次董事會議通過

 

一、         目的

財團法人淡水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受新北市政府委託,於市定古蹟原英商嘉士洋行倉庫(即淡水殼牌倉庫)經營淡水文化園區,玆為提供藝文人士、在地居民及遊客激發創意、交流互動、舒緩身心和發表創作等目的,於淡水文化園區D棟設置藝文沙龍空間,公開徵求合作夥伴參與經營,特訂定本要點。

 

二、         合作夥伴公開徵求對象之資格條件

凡個人、團體、商號或公司認同本會淡水文化園區發展宗旨,具有一定藝術文化專業素養,且有意長期投入經營藝文沙龍空間者,均得提案申請。申請者具經營藝文空間經驗或資歷者尤佳。

 

三、         藝文沙龍經營項目

l        舉辦藝文展演活動、論壇、演講、座談、工作坊、音樂會、電影放映會或其他藝文活動。

l        銷售藝術品、文創產品、書籍及其他週邊相關產品。

l        提供簡易輕食餐飲(咖啡、飲料、糕餅等)

注意事項:本園區及藝文沙龍營運之建築空間均為市定古蹟,受文資法保護。因此經營者之餐飲調理設備需以電力為能源,避免用火;室內空間設計裝潢需遵照文資法及相關規定進行。

 

四、         合作期間

暫以三年為一期,期滿經雙方同意得展延。第一期經營期程自簽約日起算。

 

五、         合作需求

l        本會提供條件:

1.         藝文沙龍空間範圍為本園區D棟後半空間約50(含隔間夾層約10)、戶外木棧道及觀景平台約20坪。

2.         本會提供室內基本水電管線配置、園區F棟洗手間供合作夥伴使用。

l        合作夥伴應自備:

1.         藝文沙龍空間設計佈置陳設

2.         營運設備

3.         人員(工作團隊)

4.         營運資金

5.         經營計畫書:應包含經營理念、經營方案、經營團隊、空間設計陳設構想之設計圖、財務分析、總投資金額、擬議承諾按月給付本會園區管理費之金額及權益分享之建議成數、承諾提供之履約保證金金額等及其他計畫內容。

6.         一定金額之履約保證金

 

六、         權益分享

本著互惠雙贏原則,

l        合作夥伴每月初應給付本會園區管理費,以及依實際使用情形衍生之水電、清潔及保險費用。

l        合作夥伴於營運期間每月結算營運收支後,如有盈餘,合作期間第一、二年應給付本會當月盈餘之10%~30%金額作為回饋。自第三年其後之營運期間,營運收支每月結算後,如有盈餘,應給付本會當月盈餘之30%~50%金額作為回饋。

備註本會為維持並確保淡水文化園區之永續經營,有向合作夥伴按月收取一定金額之園區管理費之必要。園區管理費由合作夥伴自行評估在經營計畫書中擬提一個園區管理費承諾金額,在通過決選後經本會與合作夥伴雙方協商同意訂入合作經營契約。

 

七、         公開徵求期間

公開徵求期間自公告日起至民國101315日止。

 

八、         申請文件

申請人須備妥:

l        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或公司(法人組織)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或其他資格證明文件。

l        申請者簡歷

l        參與經營藝文空間之佐證文件

l        經營計畫書

以上資料一式五份。

 

九、         甄選程序

101315日公開徵求期間屆滿後,由本會執行長召開「淡水文化園區藝文沙龍公開徵求合作夥伴甄選會議」進行初選,本會必要時得邀請申請者列席簡報或說明。「淡水文化園區藝文沙龍公開徵求合作夥伴甄選會議」應經討論審議通過初選之入選者名單並排定優先順序、載明入選理由,由執行長提報本會常務董事會議進行決選。

本會常務董事會議完成決選結果確定本會擬簽約之合作夥伴對象後,本會將於次日電覆或函覆通知該擬簽約之合作夥伴對象。該擬簽約之合作夥伴對象應於接獲通知十五日內與本會協商議定合作經營契約內容完成簽約程序並提供履約保證金,逾時視同放棄。

 

十、         合作終止

l        雙方得經書面同意提前終止合作關係。

l        如申請人違反契約內容或有涉及違反中華民國法律之情事,本會得無條件終止合作關係。

 

本要點經本會董事會議(常務董事會議)審定通過後公布施行。其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