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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淡江夕照」是世界級重要「文化景觀(上)

 

蕭文杰

   「淡水」是臺灣「世界遺產的潛力點」,其區域內「古蹟」佔整個新北市一半左右,所謂的「潛力點」,其用意是,希望未來能經過國人的努力,申請列入「世界遺產」。

  由於,「世界遺產區」是一個國家重要地方,所以,擁有「世界遺產」的各國,在區域內做建設時,除了原有的古蹟保存之外,對於區域內未加指定的景觀規劃,也必須很小心去設計,因為,一旦有一個連結點受到破壞,將使其它古蹟點「真實性」也受傷害,而這個連結點,並不因為有沒有文化遺產或是自然遺產的指定而失去重要性,其中「淡江夕照」就是這樣的景觀。

  「淡江夕照」被全民再度關注,是因為政府,決定在淡水河口的沙崙和八里之間,興建「淡江大橋」,而這個號稱可以解決交通問題的橋樑,勢必擋住清朝以來,長期已經列入「淡水八景」之一,且被文人歌誦的「淡江夕照」,因此引起不少居民反對。

  把「淡江夕照」這種看似自然的「景觀」,視為一種「遺產」去保護,在臺灣還有很多人無法接受,主要的原因是國人的觀念與國際有嚴重的落差。但是,翻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所推動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就會發現,世界遺產的類型分為文化遺產、自然遺產、綜合遺產,近年增列文化景觀與口述與無形文化財。這個條約把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放在一起,就是希望以「有關人類居住的環境」的觀念整體思考。

  若用「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做標準,大部分的人可能會認為「淡江夕照」應該屬於「世界遺產」當中的「自然景觀」。但是,其實用「文化景觀」這個類型,可能更為適合。
首先我們先來看「世界遺產」當中「文化景觀」的定義,再分析「淡水八景」中的「八景」涵義。

  世界遺產對「文化景觀」的定義為:「人和自然共同的作品」(combined work of nature and of man);而「八景」一詞最初是一個道教概念,指人的眼、耳、鼻、口、舌等主要器官,《玉清無極總真文昌大洞仙經》曰:「八景!八門者,身中所具之門戶,為神氣之所出入」,但是「八景」的定義很快的由「宗教用語」,轉變成人類對美好「景觀」的形容與風尚。例如,中國宋朝畫家,宋迪的「瀟湘八景」、蘇軾的「虔州八境圖」,都是指固定區域內的八處美景;此風氣也流傳亞洲,所以日本有觀看富士山的「富嶽三十六景」;台灣有「臺灣八景」、「淡北八景」…等。而這些「景觀」的觀看,其實是透過「人」與自然互動產生的情愫,使「景觀」加入了「人為的意義」。因此,「淡江夕照」已經非純粹的「自然」景觀。這種共鳴就像,〈詩經‧秦風‧蒹葭〉的情境:「蒹葭蒼蒼,白露為霜。所謂伊人,在水一方…」,是自然景觀與人文的共鳴。

  了解這樣的現象,就能清楚為何「世界遺產文化景觀」的案例,很多與「自然景觀」乍看之下是非常類似,但是被歸類為「文化景觀」。例如,紐西蘭的湯加裡羅國家公園(Tongariro National Park);澳大利亞的烏盧魯-卡塔曲塔國家公園 (Uluru-Kata Tjuta National Park);菲律賓科迪勒拉山的水稻梯田(Rice Terraces of the Philippine Cordilleras);日本的紀伊山脈聖地和朝聖路線以及周圍的文化景觀(Sacred Sites and Pilgrimage Routes in the Kii Mountain Range),其中,由日本等國的案例,可以發現,即使是「山」,這種自然美景,因為與人產生「文化意義」所以被視為「文化景觀」。當然這與「淡水八景」之一的「淡江夕照」,例子是非常接近的。

  另外世界遺產名錄之「文化景觀」提報標準共10項,前6項為文化標準,後4項為自然標準,要提報成為世界遺產的「文化景觀」就必須符合六項文化標準之一,或之一以上,另外可以搭配後4項「自然景觀」。

  根據《世界遺產名錄》提報標準,我們可以發現「淡江夕照」的景觀,符合規範當中的:
(VI) 與具有傑出普世價值,直接相關或實質相關的事件或生活傳統、思想或信仰、藝術或文學藝術作品(此標準,最好能配合於其他標準一同使用)。
(VII)包含有頂級的自然現象或有特殊自然美或美學重要性的地區。
(X)就生物多樣性的現地保育而言,包含有最重要且最有意義的自然棲息地,包括那些從科學或保育的觀點而言,具有傑出普世性價值但瀕臨威脅之物種。

  因此,「淡江夕照」屬於《世界遺產公約執行作業指南》(Operational Guidelines to the World Heratige Convention)普遍認定的第三類「關聯性文化景觀」。根據公約解釋,「關聯性文化景觀」,定義為:「這類景觀以與自然因素、強烈的宗教、靈術或文化相聯繫為特徵,而不是以文化物證為特徵」。

  若由台灣2005年《文資法》所增訂的「文化景觀」登錄審查辦法來看,景觀之登錄為下列基準為之一
(1)表現人類與自然互動具有文化意義。
(2)具紀念性、代表性、或特殊性之歷史、文   化、藝術或科學價值。
(3)具時代或社會意義。
(4)具罕見性。
由此分析,「淡江夕照」無論是國際或是國內的標準,都是「淡水河口文化景觀」一部分。

  在重要的景觀區,或是「世界遺產」附近的基地,並不是不能有工程,或新的建設,否則都市會出現停滯凍結的狀況,所以,如何做?有沒有必要做?是考慮的重點。參考其它「世界遺產」的案例來分析,新舊建築能調和與緩衝區的設立是很重要的,而這樣的概念在國外已經逐漸普及。例如,以觀光為主要收入的義大利,很早就了解汽車對古蹟與美景的衝擊。
  根據《遠見雜誌》報導,南部大城佛羅倫斯的市中心在白天時間完全只開放給行人徒步,羅馬市中心在上、下午交通尖峰時間禁行汽車,米蘭市則以杜謨大教堂為圓心,畫出廣達一千英畝的地區為徒步區(遠見雜誌1989年5月號 第035期)。因為,義大利人清楚,減少空氣污染,能減少對居民和古蹟的傷害。而搭乘電車的乘客,反而能在徒步區慢活、消費,創造出經濟的產值。

  另外許多國家開始在「自然遺產」或「文化遺產」區,限制建築高度與工法,強調「景觀權」、「日照權」是屬於社會正義的一部分,例如鄰國日本的京都,就擁有「景觀自治條例」,強調一定範圍的建築高度不得超過重要指標的古蹟。

  這些案例當中,又以2004年,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指定「世界遺產」的德國「德累斯頓易北河谷文化景觀」(Dresden Elbe Valley),最具衝擊性。德國「德累斯頓易北河谷文化景觀」,其遺產內容跨越了現代與古典的界限,包含了易北河谷地帶16—20世紀的優秀遺存,有建築群和公園;18-19世紀的鐵路;20世紀的造船廠等,可以說既是「傳統遺產」,又是「現代遺產」。不過這項遺產受到德國市政建設的威脅,主要原因是德國政府想要建造一座橋,這座橋會影響整個景觀。雖然民眾舉行示威、抗議,其境遇也立刻受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關心,但是橋依舊動工了,因此2009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決定給予「世界遺產」除名的處罰,這一天,德國人形容是德國文化資產保存的國恥日。

  而德國在「世界遺產區」興建橋的案例,與目前「淡水區」十分類似,值得我們思考「淡江大橋」是否要存在?或是要用什麼方式來興建?

  目前在淡水居民對於「淡江大橋」的興建,大概出現三種聲音,有支持興建、潛遁式工法興建與反對興建者。本人認為,在工程單位刻意包裝之下,部分民眾對政府開發支持是感到不意外的,原因是資訊不對等造成的,例如所謂的「說明會」、「公聽會」訊息僅發給少數人士,大部分居民仍然不清楚。就本人參加的2011年8月12日那場「說明會」為例,明明發文對象是淡水文史工作者,卻選擇在八里開會,企圖讓文史工作者不方便參加,而會中「淡江大橋」的圖片比例,與事實嚴重不符,可以說是混淆視聽。另外對於環境評估等報告是缺乏的,而與會者也沒有拿到「淡江大橋報告書」,在強烈要求下,此報告書官方允若2011年8月15日提供,但事後也失信於民,而是什麼原因讓人民不能知道「淡江大橋」的真相呢?(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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