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年前,中華郵政公司國會聯絡人兼總經理辦公室公關科科長彭履恒先生任職淡水郵局經理時,因為郵務股封發台剛好騰出了一個職缺,彼時,淡水郵局內部都看好甲、乙兩位出身郵務士(郵差)的經辦最適任。至於甲、乙雙方,甲本身因通過多項考試,自認條件遠優於乙,所以毛遂自薦的極力爭取是項職缺。反倒是乙方面,不但無意爭取,進而一再推崇甲的能力比自己更優越。可惜,甲偶有引經據典訓斥客戶的毛病,而乙一向都是慢條絲理的說明給客戶瞭解。答案揭曉,賢明的彭履恒經理選擇了乙接任封發台職缺,至今仍是淡水郵局的最佳人選。
中華民國的公務員,最令人詬病的便是無限上綱的去曲解法理條文,所謂依法行政宛如土匪行徑般,把無知的人民百姓恫赫的一愣一愣的。有云:「民不與官鬥」,苗栗大埔一案固然告官勝訴,但並不是每個受政府欺壓的老百姓都有反擊的能力,也不是每個老百姓都那麼幸運。再說,這過程當中所耗費掉的社會資源,由誰來支付?
纏鬥多年的淡水重建街六號道路拓寬案也是如此,打從14、16號民宅申報成為市定古蹟之後,根本就已無所謂六號道路了(頂多只是一條無尾巷罷了),卻為何硬是要浪費民脂民膏,搞的滿城風雨的去拆除22、24、26、28、30號(作家王昶雄
(1916年-2000年)故居)等民宅呢?
引述:「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規定時,應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六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係因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之事由者,不得申請收回土地。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開始使用,指興辦事業之主體工程動工。但依其事業性質無需興建工程者,不在此限。」
以上,簡單說就是原徵收計畫的用途已然消失,那麼,新北市政府理當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六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原土地所有權才是,結果卻一如上述,傲慢的宛如土匪行徑,宣稱那已經是新北市政府的土地了。事情至此,那麼就算是「民不與官鬥」,但是,不提告的話,難不成放任新北市政府持續橫行?
猶記得100年5月23日,新北市政府召開「為研商淡水區都市計畫六號道路(重建街)開闢相關事宜」會議,此項會議係由副市長許志堅主持,與會單位包括該府文化局、城鄉局、交通局、工務局、淡水區公所、淡水重建街在地居民及本會(淡水文化基金會)等。該次會議結論針對淡水區都市計畫六號道路(重建街)之後續施工,明確決定「本案道路施作範圍至30號建物旁,第一階段未拆除部分及第二階段部分後續不予施作,待地主改建時須自行退縮」。以上是新北市政府對「不拆重建街」第一次公開承諾的會議紀錄,並由市長朱立倫決行函令相關單位遵照辦理(詳見淡水文化基金會發行的文化淡水社區報167期刊)。
同上述,那麼,新北市各局處公務員硬是要摧毀重建街此舉,是否心存僥倖擺明就是欺侮不碰法條的人民百姓呢?如此便宜行事的施政手法,個人認為不單是新北市政府各局處經辦,包括主官管在內都應該嚴加懲處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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