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
壹、當新市鎮成為希望聚焦點 在淡水通勤移動,很容易見到巨幅的建案海報。偶爾駐足交通繁忙的節點,也能輕易取得一張又一張的傳單。傳單上頭總有著山河遼闊的空拍照、綠蔭縈繞的美好環境,或是鉅細靡遺描繪著近在眼前的嶄新大都會、新興商業區。 琳瑯滿目的建案裡,新市鎮區塊尤其熱門。畢竟,有著因雙語教育而能在少子化時代仍招收足額的小學、有即將啟用的淡水運動中心、更有千百頃早就整地完成,尚未營造任何建物的土地,等著把信義區的吃喝玩樂、燈紅酒綠完完整整複製過來(註一)。 那些都是很好很好的,而且我也很喜歡。 貳、讓我們關注新市鎮的背後 然而,習於往來台北的淡水人不見得會注意到的是,在新市鎮繁榮區塊背後――我不是在比喻,而是真的在講它的後方――往三芝道路上的兩側,是新市鎮計畫二十年前未去開闢,與已開發區同等廣大的土地,所謂的淡海二期。在2012年政府重啟計劃後,依著營建署的藍圖,正步上它已開發鄰里的後塵。 如同二十年前漁民對淡海一期抗爭,二十年前地方文史工作者對淡北環快以及中正路拓寬的抗爭(註二),為了抵擋淡海新市鎮二期開發案,同樣出現了抗爭團體。不同的是,二十年前的人們因為參與政府決策的管道極少,因此必然得常常在現場抗爭;如今在法制漸趨齊備的情況下,對於開發的意見已經有許多在程序上能有效介入的場合。在淡海二期的例子裡,最經典的便是《環境影響評估法》所帶來的「範疇界定」 (Scoping)程序。(註三) 參、正當法律程序的光與影 二期開發案的範疇界定會議甫於5月27日結束。長達三個月的討論期程裡,與會居民與團體仔仔細細地將新市鎮開發所可能觸及的各面向指出,使開發單位必須務實地面對一切問題;對於開發預定地的討論,也間接讓新北市政府的相關部門,比如說環保局、文化局等單位動起來,實際展開現地調查;甚至還有翡翠水庫管理局的官員主動赴會提醒營建署,水庫已無法支援後續新開發案用水的現況(註四)。 身為幾乎全程參與會議的旁觀者,看著與會民眾從最初發表意見時,常常漫天漫地對新市鎮開發直接表示贊成或反對,到後來漸漸理解會議屬於法定程序,有其特定目標之後,逐漸曉得應該利用證據與知識來作出具體有用的建議。 我非常開心,能夠親眼目睹人民藉由親身參與來學習如何進行公民審議。 然而,許多當代批判理論也在腦中響起,不斷提醒著我看似理性的程序中,其實潛藏著蠻橫、粗暴與不公。 肆、那些被法律忽視的心聲 法庭上的攻防相當倚賴證據與「理性」發言。相對地,訴諸情感與需求的「感性」發言時常退位為參考性質,甚至在結果上被裁判所無視。範疇界定程序由於其目的在於提供開發單位技術上的指引,因而產生了與法庭裁判類似的情況。 比方說,在淡海二期的範疇界定會議裡,雖然主席遇到居民擺明著是來訴苦與表達心聲(無論贊成或反對)時,會尊重其發言而不予限制,但在陳述完畢之後,仍會委婉地提醒居民「請問您有對會議的具體建議嗎?」暗示其發言在會議中並不重要。 此處十分弔詭的是,越是龐大複雜的開發計畫,其決策就越倚賴技術專業的意見,而在地的心聲、面對開發所產生出的龐大複雜感受,就越是被決策程序給視為無用之物。所謂「技術官僚型決策」(註五)其實會因為專注在特定面向的意見,排擠其認為無關的人事物,進而忽視、剝奪整個族群的需求。 越被巨大開發所無視的一切,往往越會蘊釀成未來巨大的天災人禍。 伍、地方的淡水人需要溝通 範疇界定程序已經算是國內很進步的公民審議機制了,只是在地的聲音對於程序的價值仍僅限於象牙塔內的人們難以得知的「在地知識」,其規劃願景、建設藍圖終究還是由政府主導設計,決策的概念仍偏由上而下的形式。要真正做到在決策面由下而上產生,必須讓政府意識到自己永遠有所不足。願意下放自身的權力。 國際中不是沒有例子,荷蘭的阿姆斯特丹已經花費了十年的時間,投入可觀的人力和金錢,連流浪漢都不放過,只為傾聽在地所有人民的聲音(註六),真正讓人民來治理城市。 短時間我們可能還無法期待政府主動下放自己的權力,讓所有人說話一樣大聲。但我們可以從自己做起,主動關心淡水的公共事務,並且主動與親朋好友討論,不要吝惜說出自己對淡水的想法。 對於淡水的未來,或許有那麼一天,淡水人能在內部凝聚出一股所有人都不滿意,但所有人都能夠接受的前進方向。屆時,淡水才能逃離被中央政府忽視的宿命,不用向外地乞求發展的資源。 註一:並非在幫忙廣告,但當然只有「海洋都心」這個建案在瘋狂主打複製台北市信義區這回事。 註二:淡海一期和中正路拓寬的抗爭大抵是失敗的。但還好淡北環快成功被阻止了,否則依環快原始計畫從沙崙一路拉到大度路,如今哪還可能有聞名全國的淡水河岸、渡船頭觀光區? 註三:範疇界定程序在環境影響評估裡的地位可參考: http://www.cet-taiwan.org/node/1804 註四:〈開發案多 翡翠水庫預警:缺水風險〉中時電子報,2014年05月16日 h t t p : / / w w w . c h i n a t i m e s . c o m / r e a l t i m e n e ws/20140516002445-260407 註五:關於「技術官僚型決策」與「政治決策」的差別,可以參考〈一項政策只要「Z>B」就是可行的嗎?從德國一個20萬元的垃圾桶談起〉。 黃哲翰@關鍵評論網。 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43143/ 註六:〈阿姆斯特丹政府自我革命二部曲: 聽流浪漢的聲音,「下放」自己!〉 http://hatetyping.blogspot.tw/2013/11/blog-pos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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