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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青史盡成灰!
市定古蹟原英商嘉士洋行倉庫當年簽定委託管理契約之始末
 

 

許慧明

  由於新北市政府片面終止市定古蹟原英商嘉士洋行倉庫(即淡水文化園區─殼牌倉庫)委託管理契約,淡水文化基金會不服,已依法向文化部訴願中。106年2月9日,新北市政府仍動員大隊人馬到淡水文化園區欲進行點交,經淡水文化基金會當場主張新北市政府片面終止委託契約有違法無效等情事,最後新北市政府決定當日不進行點交,將人馬撤回。新北市政府稍後則在2月23日通知淡水文化基金會,後續將循司法途徑解決。按此看來,本案是非曲直,各執一詞,雙方對簿公堂,勢所難免!


  但無論是淡水文化基金會告新北市政府,向文化部提起的行政訴願,或是新北市政府告淡水文化基金會,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訴訟,這些爭訟都必須探究事件始末與事實真相,那就是新北市政府與淡水文化基金會當年雙方是怎麼進行市定古蹟原英商嘉士洋行倉庫(即淡水文化園區─殼牌倉庫)的古蹟修復暨再利用工程並在古蹟修復之後簽定委託管理契約的?新北市政府為了委託淡水文化基金會管理淡水文化園區─殼牌倉庫到底開了多少次會議?做成什麼結論?新北市政府是不是曾正式函請當時的中央古蹟主管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釋示?新北市政府是不是就是依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的釋示與淡水文化基金會簽約,委託淡水文化基金會管理淡水文化園區─殼牌倉庫?


  事實是:市定古蹟原英商嘉士洋行倉庫(即淡水文化園區─殼牌倉庫)是在89年6月27日經當時的臺北縣政府公告為縣定古蹟,也是經臺北縣政府與淡水文化基金會多次協商取得共識後,由臺北縣政府發包進行古蹟修復暨再利用工程,在99年5月25日竣工完成驗收。


  惟臺北縣在99年12月25日改制升格為新北市,朱立倫當選首任新北市長,於是朱市長領導的新北市政府遂接續於100年1月20日、100年2月14日及100年3月8日召開三次會議,達成三大會議結論:一、市定古蹟原英商嘉士洋行倉庫(即淡水文化園區─殼牌倉庫)擬委由古蹟所有人經營管理。二、本案爰用文資法第7條及第19條之適法性,請文建會釋示。三、依文建會函示辦理後續事宜。


  然而,最重要的真相是:新北市政府在100年3月21日以北府文資字第1000004643號函,請文建會釋示「市定古蹟原英商嘉士洋行倉庫委託管理案」爰用文資法第7條及第19條之適法性。而文建會亦隨即在100年4月20日正面回應,以文資籌二字第1003002724號函復新北市政府,明確釋示:
「私有古蹟定著於公有土地上,基於保存維護古蹟之必要,私有古蹟公告之定著土地亦得獨立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條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辦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文化資產研究相關之學術機構、團體或個人辦理文化資產調查、保存及管理維護工作規定辦理。」


  
「私有古蹟定著於公有土地上,倘因管理維護需求衍生收益,可適用於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9條公有古蹟因管理維護所衍生之收益,其全部或一部得由各管理機關(構)作為古蹟管理維護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7條規定之限制。」


  新北市政府從而依據文建會函示,由文化局主稿簽陳市長朱立倫核定,在100年8月16日由市長朱立倫代表新北市政府與淡水文化基金會正式簽定市定古蹟原英商嘉士洋行倉庫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書。在契約書之開頭載明:
「新北市政府為保存維護文化資產,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條、第19條規定委託財團法人淡水文化基金會辦理市定古蹟原英商嘉士洋行倉庫之經營管理有關事宜,經雙方同意訂定契約。」


  這個歷史真相,終須請文化部或行政院,甚或是司法機關,調查清楚,公諸於世!不容青史盡成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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