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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文化園區的由來 百年前,現今稱之為淡水文化園區的殼牌倉庫,原本是經營茶葉買賣的「英商嘉士洋行」向淡水居民租斷的一塊地,1897年,「英商嘉士洋行」把現今淡水文化園區這塊地賣給英國殼牌公司充當為倉庫和儲油槽,這就是「英商嘉士洋行」易手成為殼牌倉庫的由來。 二戰爆發後,殼牌倉庫因隸屬敵對同盟國(英國)資產而被日本政府強行徵收,終戰後,殼牌倉庫又因隸屬戰敗國日本名下資產,所以土地和建築物復又被國民黨政府接收。
政策是一體的 法令的解釋不該因人事的更迭而有所差異 下列是2011年4月20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函復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攸關土地使用的解釋文(文資籌二字第1003002724號): 一、復貴府1 0 0 年3 月2 1 日北府文資字第1000004643函。
二、因古蹟公告為公共行政處分,公告之古蹟範圍包含土地及建物,土地應為古蹟之一部份,乃為行政處分之一體性。且指定古蹟在法理上具有公益性質;活用文化資產保存,符合多數人之利益。爰旨案說明如下:(一)私有古蹟定著於公有土地上,基於保存維護古蹟之必要,私有古蹟公告之定著土地獨立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的7條「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辦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文化資產研究相關之學術機
(二)私有古蹟定著於公有土地上,倘因管理維護需求衍生收益,可適用於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9條(文資法第19條於2016年7月後已變更為第22條)「公有古蹟因管理維護所衍生之收益,其全部或一部得由各管理機關(構)作為古蹟管理維護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之規定。
承上,同年8月16日,新北市政府文化局長林登讚依據上述解釋文與殼牌倉庫古蹟所有人淡水文化基金會簽訂了一紙為期四年的委託管理契約,惟2015年8月16日契約到期後,繼任的林寬裕文化局長卻一反常態,一方面要求淡水文化基金會全面退出淡水文化園區,把淡水文化園區全面租讓給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另一方面復又以,只要淡水文化基金會願意每年支付兩百五十萬元給文化局,那麼文化局便同意淡水文化基金會可將淡水文化園區全面商業化,如此小動作不斷的一再騷擾,直當淡水文化基金會是對價做生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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