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揭穿新北市政府要錢的正當性
原來新北市政府對殼牌倉庫的租金請求只要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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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慧明 |
針對新北市政府擬向財團法人淡水文化基金會收取淡水文化園區(殼牌倉庫)土地租金爭議,新北市政府文化局長林寬裕最近不曉得怎麼搞的,開了新北市長朱立倫一個大玩笑!這個玩笑情況是林寬裕竟然略過朱立倫,直接以文化局的名義,委託律師對淡水文化基金會提告。問題更大的是,林寬裕明明知道朱立倫一心要向淡水文化基金會收取每年新台幣
(以下同)255萬元之租金,可是他卻僅僅委託律師向淡水文化基金會索取每月5萬餘元而已。
據了解,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是在2017年4月19日正式委託李承志和黃文承兩位律師處理本案,李黃兩位律師也已替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擬就民事起訴狀,在2017年5月9日向士林地方法院遞狀。依據該民事起訴狀所示,起訴之原告即為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代表人即為林寬裕,而原告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請求法院裁判的重點聲明則為:「被告
(即淡水文化基金會)應按月給付原告伍萬貳仟貳佰伍拾肆元整。」當原告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的起訴已成為事實,我們必須探究兩個嚴肅的法律問題:一個是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有沒有資格作為原告?另一個是新北市政府原先要向淡水文化基金會收取每年255萬元的土地租金是不是正當?
到底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有沒有資格作為本案起訴的原告?我們的確感到疑惑。因為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並不是契約當事人,當年是新北市政府與淡水文化基金會簽定「市定古蹟原英商嘉士洋行倉庫」委託經營管理契約,也是新北市政府要求與淡水文化基金會改訂公有土地租賃契約不成,而片面終止前揭委託經營管理契約,照法理上看,應該是新北市政府才有資格作為本案起訴的原告。不過,既然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已向士林地方法院遞狀起訴,其是否為適格的原告?只有交由士林地方法院審理確認。
然而,姑且不論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是否為本案適格的原告,文化局起訴請求「被告(即淡水文化基金會)應按月給付原告伍萬貳仟貳佰伍拾肆元整」,在法律上已足構成一種強烈的自動證明效果,那就是當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主張「被告
(即淡水文化基金會)應按月給付原告伍萬貳仟貳佰伍拾肆元整」是有道理的同時,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的上述主張也反面證明:「新北市政府原先要向淡水文化基金會收取每年255萬元的土地租金是不正當的!」甚至我們還可以進一步推論,當「新北市政府原先要向淡水文化基金會收取每年255萬元的土地租金是不正當的」,新北市政府以此要求淡水文化基金會改訂公有土地租賃契約,就是不正當的!從而新北市政府以此片面終止殼牌倉庫委託經營管理契約,也是不正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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