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與財團法人淡水文化基金會間,之前為了淡水文化園區(殼牌倉庫)應否收取土地租金問題,各執己見,引發媒體議論,究竟孰對孰不對,眾說紛紜。去年底,新北市政府發了一封公函給淡水文化基金會,表示要在2017年2月8日終止殼牌倉庫委託管理契約,淡水文化基金會認為新北市政府之終止是違法不當的處分,依法向文化部提起訴願,目前還在文化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中。本案最新的發展情況是,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決定代表府方自為原告,自行對淡水文化基金會起訴,文化局且已委託律師於2017年5月9日正式向士林地方法院提起小額訴訟。士林地方法院亦已受理,並訂於2017年6月7日召開簡易庭先行調解。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為何會代表府方自為原告,自行對淡水文化基金會起訴?原因不明。但文化局向士林地方法院提起小額訴訟(僅請求被告即淡水文化基金會應按月給付新台幣52,254元),是否已事先徵得新北市政府府方高層同意?文化局之請求是否等同於新北市政府對淡水文化基金會之請求?對本案最後判決勝負之影響關係重大,應嚴予釐清。
依據文化局的起訴書所載,文化局請求淡水文化基金會應按月給付52,254元的理由是:
「因本件系爭契約業於2017年2月8日終止,則本案被告於2017年2月9日起,即屬無權占有原告所管理之土地」。
「本案因被告所占有系爭土地乃屬古蹟之性質,依法不得予以拆除,故原告並無請求拆屋還地,然被告繼續使用系爭古蹟,故仍繼續占用系爭土地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原告爰請求被告應自起訴之日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無權占用系爭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台幣52,254元」。
問題的關鍵是,系爭契約是否確實已在2017年2月8日有效終止?問題的另一關鍵是, 淡水文化基金會是否確實是無權占有?
按新北市政府是以淡水文化基金會不肯與新北市政府改簽每年255萬元租金之公有土地租賃契約為由,而終止殼牌倉庫委託管理契約,如今文化局代表府方對淡水文化基金會起訴,卻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台幣52,254元」,反而顯示新北市政府原先意圖索取高額租金不遂而終止契約之理由不具正當性,從而,系爭契約是否確實已在2017年2月8日有效終止?法律上即大有疑義,另一方面,文化局作為本案原告,該如何舉證證明淡水文化基金會確實是無權占有?恐怕也要傷透腦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