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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起訴的真正目的何在?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告淡水文化基金會案6月7日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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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慧明 |
有關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對財團法人淡水文化基金會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不當得利一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於2017年6月7日第一次開庭審理。由於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僅係提起小額訴訟,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於開庭前先進行調解,希望勸諭雙方達成協議,避免爭訟。不過,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因未派任何官員到場,文化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難以自作主張,只得表示未獲特別授權,無法代表文化局進行調解。本案遂直接由法官開始審理。
在6月7日的第一次開庭審理中,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承審法官於一開始就詢問原告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之訴訟代理人,究竟是要請求被告淡水文化基金會給付多少錢?原因是出於原告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的起訴狀書寫含糊,不夠清楚。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一方面在起訴狀的「訴訟標的金額」欄,填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6,763元;但另方面卻又在「訴之聲明」欄,明列兩項請求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柒佰陸拾參元整。二、被告應自起訴之日起至將所占用之土地返還與原告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伍拾肆元整。」
到底文化局的兩項聲明總共要請求淡水文化基金會給付多少錢?文化局之訴訟代理人面對承審法官之詢問,支吾其詞,不敢具體回應。
我們很疑惑,作為原告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之訴訟代理人,應該是非常專業的律師,為何不願向法官清楚表明文化局的兩項聲明總共要請求淡水文化基金會給付多少錢?對此,承審法官經過一再詢問未果後,嚴正訓示原告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之訴訟代理人,倘若原告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不明確提出具體請求金額,法院有權依法核定本案之訴訟標的金額,而且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原告請求按月給付之金額,合計計算10年作為核定本案之訴訟標的金額,讓原告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之訴訟代理人大驚失色!
本案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最後是否會以原告請求按月給付之金額,合計計算10年作為核定本案之訴訟標的金額?有待法院進一步裁定。淡水文化基金會當天則是明確向法院提出答辯聲明,請求法院駁回原告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之訴,理由是:第一,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不夠資格作為提起本案訴訟之原告當事人;第二,新北市政府片面終止無效,新北市政府與淡水文化基金會間的委託經營管理契約仍舊有效存續;第三,淡水文化基金會是淡水文化園區殼牌倉庫古蹟所有人依法有權管理古蹟,並非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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