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凍結預算毀損古蹟就是違法失職 |
公務員違法失職毀損古蹟加重其刑 |
許慧明 |
市定古蹟淡水崎仔頂施家古厝被新北市政府與新北市議會假凍結預算之名,行毀損古蹟之實,我曾在2017年4月號及
2018年6月號的「文化淡水」社區報(207、217期)分別撰文批判,並特別籲請文化部: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本於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立刻命令新北市政府限期復工,不可怠慢;新北市政府倘仍未於限期內復工,請文化部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代為執行,並將朱立倫及其市府團隊決策官員一併移送監察院調查彈劾。
除了在「文化淡水」社區報的公開批判和呼籲,淡水文化基金會又進一步發文向監察院和監察委員陳師孟陳情,獲得監察院正面回應函交新北市政府查復,監察委員陳師孟更且親筆回信表達對本案的關切,他表示:「有關新北市市定古蹟施家古厝之修復工程長年延宕,致古蹟實體嚴重受損,聞之令人嘆息。在經濟發展快速而文化意識薄弱的台灣,對文化資產的重視與維護,確為當務之急。本人已將來函移送本院業務單位進行必要之函查處理。」
其實,本案問題之根源在於新北市政府與新北市議會「知法犯法」,假凍結預算之名,行毀損古蹟之實。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條規定:「古蹟不得遷移或拆除。」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條並且明文規定:「違反第36條規定遷移或拆除古蹟或毀損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者,構成毀損古蹟罪,依法要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北市議會明知文化資產保存法「古蹟不得遷移或拆除」之禁止規定,竟仍做出「須拆除或遷移施家古厝後方可動支經費」之附帶決議,而新北市政府明知新北市議會之附帶決議與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相牴觸,竟仍屈從讓施家古厝古蹟修復工程在拆除屋頂之後停工,任令風雨摧殘,實質造成古蹟毀損的結果。一幫人配合凍結預算,毀損古蹟,這不是違法失職,什麼才是違法失職?
朱立倫市長,我必須告訴您,您明知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古蹟不得遷移或拆除」,市議會所做「須拆除或遷移施家古厝後方可動支經費」的附帶決議,與法抵觸,應屬無效,但是五年多來,您卻一再選擇配合市議會的違法決議,讓施家古厝古蹟修復工程在拆除屋頂之後持續陷於停工狀態,這是嚴重的違法與失職!公務員違法失職毀損古蹟罪,要加重其刑,您難道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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