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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家古厝古蹟被市議會停工毀損案
監察委員陳師孟接受陳情指示監院業務處函查

本刊編輯整理



【編者按】
  我國憲法第97條第 2 項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淡水文化基金會針對市定古蹟施家古厝被新北市政府和市議會以凍結預算停工,導致古蹟實質毀損案,於2018年8月3日行文向監察院及監察委員陳師孟陳情,請求調查本案。監察委員陳師孟於8月7日親筆回信關切本案,監察院亦於8月17日函令新北市政府妥處並予回復。新北市政府終於在8月27日以新北府文資字第 1071597346 號函粗略回應,本刊特將以上四個函件內容公諸於世,請大家公評。


▲監察委員陳師孟8月7日親筆回信。

淡水文化基金會8月3日陳情函
         淡水文化基金會係於2018年8月3日以107淡文字第107080304號函向監察委員陳師孟陳情,陳情函主旨大略為:

「有關新北市市定古蹟淡水崎仔頂施家古厝古蹟修復工程被新北市政府漠視擺爛案,新北市政府發包拆解施家古厝三合院落掀開其屋頂之後即停工,反而讓施家古厝任令風雨摧殘,實質上已造成古蹟毀損的結果。請鈞座依法調查新北市長朱立倫及其市府官員之違法失職行為,依法糾正彈劾嚴懲。」

監察委員陳師孟8月7日親筆回信
  監察委員陳師孟收到淡水文化基金會8月3日之陳情函後,於8月7日親筆回信給淡水文化基金會董事長許慧明表達對本案的關切,陳委員在信中嚴肅強調文化資產的重視與維護是當務之急,他語重心長地表示:

「有關新北市市定古蹟施家古厝之修復工程長年延宕,致古蹟實體嚴重受損,聞之令人嘆息。在經濟發展快速而文化意識薄弱的台灣,對文化資產的重視與維護,確為當務之急。本人已將來函移送本院業務單位進行必要之函查處理。」

監察院8月17日函請新北市政府妥處回復
  監察院於8月17日以院台業貳字第1070163608號函行文新北市政府,要求新北市政府就本案妥處逕復,並副知監察院。監察院8月17日函主旨略為:

「據訴,為貴府辦理市定古蹟淡水崎仔頂施家古厝修復工程,疑因修復工程預算遭議會凍結,自102年停工迄今,仍無積極行政作為,致該古蹟遭實質毀損,涉有違失等情乙案,請妥處逕復並副知本院。」

新北市政府8月27日回函說明
  有關市定古蹟淡水崎仔頂施家古厝修復工程,因淡水六號計畫道路開闢爭議影響工程進度之處理情形及本府因應措施,說明如下:

(一)「淡水崎仔頂施家古厝」於94年9月21日公告指定為本市市定古蹟,本府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規定於97年ll月完成調查研究,100年12月完成規劃設計,101年4月16日工程發包,101年5月19日開工,工期為365日曆天,預計於102年5月18日竣工,爰工程經費分101年度及102年度編列。

(二)為解決淡水都市計畫六號道路開闢與
古蹟保存之爭議,使前開修復工程能順利進行,本府於101年7月30日邀集文化局、城鄉局、工務局、淡水區公所及議員召會決議因都市計劃六號道路全線東、西高差達20公尺,南、北高差達9公尺,全線開闢無法符合規範規定,故計畫道路改以步道方式串聯。惟102年度預算未獲本市議會『第1屆第10次臨時會第6次會議第三讀會』通過,並附帶決議拆除或遷移該古蹟後方可動支經費,致古蹟修復工程無法續行,故於102年1月15日停工。

(三)依據102年適行之文化資產保存法(101年5月15日公佈)第32條規定,「古蹟除因國防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經提出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委員會審議,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外,不得遷移或拆除。」,市定古蹟淡水崎仔頂施家古厝係於94年經審慎之文化資產審議過程完成指定,又淡水六號計畫道路非屬因國防安全或國家重大之建設,故遷移或拆除古蹟實有窒礙難行之處。

(四)經本府積極將所遇阻礙函知文化部,為保護古蹟並建請文化部以代收代付方式補助工程經費,經文化部同意撥付部份經費602萬5,000元,並要求併同101年度該古蹟修繕工程保留款259萬7,200元繼續辦理第1期修繕工程,於103年7月完成左護龍及門樓保護棚架,於103年12月26日復工並於104年8月31日完成正身修復工程,占總工程進度40%,修復工程自104年9月1日起再次停工。

(五)後續工程經費約1,229萬元,雖本市議會堅持須拆除或遷移該古蹟後方可動支經費,本府為保存維護古蹟,仍復於105年度編列預算,本市議會105年3月10日第2屆第9次臨時會第4次會議紀錄二讀決議,須提出該古蹟處理計畫及道路變更計畫,並經議會同意後始得動支,遂於105年5月9日提出古蹟處理計畫、道路變更及消防搶救計畫予本市議會,惟仍未獲議會同意動支預算辦理修復工程。

(六)本案停工期間,本府已與工程承包廠商協議工區仍由其管理維護,並由古蹟管理單位本市淡水古蹟博物館定期巡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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