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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議員蔡錦賢。(攝影/顏神鈦)
新北市議員蔡錦賢有沒有參選資格,勢必為影響年底淡水選情的一樁新聞事件。新北市議員蔡錦賢1998年擔任淡水鎮民代表會主席時,涉嫌幫羅福助賄選,被依「預備行賄罪」判刑7個月、褫奪公權二年,結果他未服刑即逃亡中國,至行刑權消滅後返國,前後申請登記參選2010年第一屆、2014年第二屆新北市市議員,並均經中選會,審定通過候選人的資格,蔡錦賢市議員二度參選並皆當選。
2014年11月蔡錦賢市議員再度參選第二屆新北市議員並連任成功時,卻遭競選對手前議員呂子昌控告以違反選罷法第26條第3、4、8款等規定,對蔡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士林地院認為「執行完畢」才能登記為候選人,判蔡當選無效,但高等法院認定蔡涉預備行賄犯行的行刑權時效已消滅,無須入監服刑,改判他當選有效確定。
2018年3月13日民進黨團立委蔡易餘等19人去年(2017年)12月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草案,新增行刑權時效消滅而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草案目前進入朝野協商,若在8月登記前通過,有案在身的新北市議員蔡錦賢首當其衝,成為「蔡錦賢條款」;蔡錦賢表示,自己不是偷選也經過中選會審核通過,民進黨做法讓他深感不公。
2018年08月09日監察委員陳師孟、蔡崇義調查新北市議員蔡錦賢參選資格,監院今天通過糾正內政部,認為內政部未及時修正選罷法,讓曾犯預備行賄罪後逃亡的蔡錦賢,因行刑權消滅後得再度參選。
陳師孟說,去年(2017年)11月1日,內政部召開研商會議又推翻前次修法的決議,之後即未再針對該條研議修法,一直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去年(2017年)12月27日初審通過立法委員蔡易餘提案修法,內政部才在今年2月13日行政院政務委員召開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參考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決議,提出再修正條文,將「行刑權罹於時效消滅而未執行」,列為候選人消極資格,這樣歷時8年,數次延宕,到今年2月才增列提出該條修法草案,內政部雖稱出於通盤檢討整部法律的修法考量,但這期間選罷法已歷經8次修法,內政部遲遲未修正錯過修法契機,使犯預備行賄罪者逃匿致行刑權失去時效後,鑽法律漏洞而具有候選人資格,有違公平正義原則,因此提案糾正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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