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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殼牌倉庫古蹟與土地有租賃關係
高等法院更審判決駁回文化局不當得利之訴

許慧明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於2017年5月委託律師對淡水文化基金會起訴,以基金會所有的市定古蹟「原英商嘉士洋行倉庫」(即淡水殼牌倉庫)坐落在國有土地上是無權占有為由,請求基金會返還不當得利。本件訴訟先經士林地方法院於2018年10月12日判決文化局敗訴,文化局不服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於2019年8月27日仍然判決文化局敗訴,文化局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於2020年12月30日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然而,台灣高等法院經過審理後,在2021年11月16日再一次判決文化局敗訴(見台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號民事判決)。'


  台灣高等法院更審判決駁回文化局的上訴,維持地方法院判決,其主要理由是認定:淡水殼牌倉庫與其坐落之國有土地,曾經歷日治時代同屬日本政府管理之敵產,戰後又經歷國民政府接收敵產,「經我國政府依國家公權力關係加以接收,而同屬國有」,雖然淡水殼牌倉庫後來發還英商亞細亞火油公司,英商亞細亞火油公司又在2000年12月31日將淡水殼牌倉庫公開捐贈淡水文化基金會,依據民法第425條之1第一項規定,應認淡水殼牌倉庫土地所有人已默許淡水文化基金會所有之殼牌倉庫占有土地,推定有租賃關係存在,不是無權占有。


  而所謂「有租賃關係存在」,係指淡水文化基金會必須就其所有淡水殼牌倉庫古蹟占有的土地,依法給付租金,此部分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在本件訴訟中,有一併提出備位聲明請求淡水文化基金會給付租金,獲得法院明確判決,淡水文化基金會也願意遵照判決給付租金,問題是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可否接受判決?


  淡水殼牌倉庫是在2000年6月27日公告指定為古蹟,淡水文化基金會在2000年12月31日受贈殼牌倉庫古蹟後,即與古蹟主管機關展開密切的溝通與各項合作關係,其一是雙方合作積極進行殼牌倉庫古蹟調查研究、古蹟修復規劃設計及發包完成古蹟修復工程;其二是雙方合作由淡水文化基金會接受臺北縣政府委託在殼牌倉庫古蹟園區開辦淡水社區大學,從2001年8月1日淡水社區大學成立迄今辦學已滿20周年;其三是雙方合作在殼牌倉庫古蹟修復完成後,由新北市政府與淡水文化基金會在2011年8月簽訂「市定古蹟原英商嘉士洋行倉庫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新北市政府將殼牌倉庫古蹟園區內4000坪國有與市有土地無償委託淡水文化基金會管理。淡水文化基金會非常珍惜過往這些美好的經驗,期待與新北市政府重啟新的合作關係!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於淡水文化園區門口設立公告。(照片來源/陳羽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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