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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決確認:殼牌倉庫租賃關係存在
新北市政府訴請返還不當得利纏訟五年終告敗訴確定

許慧明

  2011年8月,新北市政府將修復完成的市定古蹟「原英商嘉士洋行倉庫」(即淡水文化園區—殼牌倉庫)交還古蹟所有人財團法人淡水文化基金會,並與淡水文化基金會簽定委託經營管理契約,委託基金會經管園區內的國有土地。想不到這樣的良好合作關係,後來生變,新北市政府因受議會壓力,要求與淡水文化基金會改簽土地租約未果,竟在2017年2月終止其與淡水文化基金會簽定的委託經營管理契約,進而在2017年5月由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對淡水文化基金會起訴,以基金會所有的殼牌倉庫古蹟建物無權占有國有土地為由,請求法院判決基金會應返還不當得利。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告淡水文化基金會這件訴訟,從地方法院打到高等法院,新北市政府文化局都是敗訴,但是文化局不服判決,竟又上訴最高法院,直到2022年7月13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67號民事判決,將文化局的上訴駁回,文化局在本訴訟案才告敗訴確定。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67號民事判決,將文化局的上訴駁回,使得文化局在本訴訟案終局敗訴確定,其判決理由極具歷史意義,值得公開揭露,永誌不忘。

  其一、111年度台上字第1167號民事判決理由中,最高法院引用的重要法律與法理依據是:「土地與房屋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惟房屋性質上不能與土地使用權分離而存在,亦即使用房屋必須使用該房屋之基地。是土地及房屋同屬一人,而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不同之人,應推斷土地受讓人默許房屋受讓人繼續使用土地。又所謂讓與,就未辦理所有權登記致無法為移轉登記之房屋而言,房屋受讓人所取得事實上處分權,與所有權人之權能無異,解釋上仍有上開法理之適用。」

  其二、111年度台上字第1167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最關鍵的判決理由則是在綜合相關事證,認定本案的歷史事實是殼牌倉庫古蹟建物及土地於日治時期,均屬日本政府管理下之敵產,臺灣光復後,由我國政府接收,不待登記而原始取得所有權,殼牌倉庫土地於1947年7月1日完成中華民國國有登記,殼牌倉庫古蹟建物則發還英商火油公司,在2000年12月31日贈予淡水文化基金會,應認基金會所有之殼牌倉庫古蹟建物占用殼牌倉庫土地,於其使用期限內推定租賃關係存在,即有法律上之原因,自無不當得利可言。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67號民事判決,既已確認淡水文化基金會所有之殼牌倉庫古蹟建物占用殼牌倉庫土地,是有租賃關係存在,基金會自當依據判決按月給付租金,至於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所經管殼牌倉庫古蹟建物基地以外的廣大園區土地,則宜請文化局深思熟慮,妥善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做好管理維護與活化再利用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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