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淡水文化基金會的捐助章程 財團法人淡水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 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四日第一次修訂。 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廿四日第二次修訂。 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廿七日第三次修訂。 民國一百年七月卅日第四次修訂。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淡水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淡水區鼻頭街22號。
第三條 本會以促進淡水藝文發展,建設淡水文化城鎮為宗旨,依有關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辦理市定古蹟原英商嘉士洋行倉庫(即淡水文化園區)管理維護業務。 二、辦理社區大學相關業務。 三、舉辦美術教育及美術展演活動。 四、推動舞蹈、音樂、戲劇教育及展演活動。 五、獎助培育優秀文化藝術人才及團體。 六、出版發行文化藝術刊物。 七、策劃文化藝術相關之講座、研習及教育活動。 八、蒐集文化藝術資訊、史料和文物。 九、鼓勵文學創作。 十、其他與文化藝術活動相關之事項。
第四條 本會設立基金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正。由捐助人陳俊哲等254人(詳見捐助人名冊)共同捐助之。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 繼續接受捐助。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劃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21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 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及常務董事五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副董事長輔佐董事長綜理會務。董事 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會務時,由副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執行職務。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兩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 內召集之。 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之。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 數二分之一為限。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 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 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議。 前項各款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將董事會會議紀錄呈 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十一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三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 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十三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 記。
第十四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機關或地方自 治團體。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