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淡水文化園區─殼牌倉庫 公開徵求E棟藝文空間合作夥伴 收件至2月22日】
淡水文化園區E棟藝文空間 公開徵求合作夥伴作業要點 一、目的 財團法人淡水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淡水文化園區─殼牌倉庫(市定古蹟原英商嘉士洋行倉庫)古蹟建物所有人並管理經營園區 ,玆為提供藝文人士、在地居民及遊客激發創意、交流互動、舒緩身心和發表創作等目的,於淡水文化園區E棟設置藝文空間,公開徵求 合作夥伴參與經營,特訂定本要點。
二、合作夥伴公開徵求對象之資格條件 凡個人、團體、商號或公司認同本會淡水文化園區發展宗旨,且有一定藝術文化專業素養,有意長期投入經營藝文沙龍空間者,均得提案申 請。申請者具經營藝文空間經驗或資歷者尤佳。
三、E棟藝文空間經營項目 舉辦藝文展演活動、論壇、演講或座談、工作坊、展覽、音樂會或電影放映會。銷售藝術品、文創產品、書籍及其他週邊相關產品。 提供簡易輕食餐飲(咖啡、飲料、糕餅等)。 注意事項:本園區營業之建築空間均為市定古蹟,受文資法保護。因此經營者之餐飲調理設備需以電力為能源,避免用火;室內空間設計裝潢 需遵照文資法及相關規定進行。
四、合作期間 暫以一年為一期,期滿經雙方同意得展延。第一期經營期程自簽約日起,至民國108年2月28日止。
五、合作需求 本會提供條件: 1.E棟藝文空間範圍約9坪。 2.本會提供室內基本水電管線配置、園區F棟洗手間供合作夥伴使用。 3.藝文空間內部附設1台分離式冷氣供合作夥伴於契約合作期間使用。
合作夥伴應自備: 1.E棟空間設計佈置陳設。 2.營運設備。 3.人員(工作團隊)。 4.營運資金。 5.經營計畫書:經營計畫書內容應含空間設計陳設構想之設計圖、經營團隊、財務分析、總投資金額和權益分享(含應給付本會園區管理費) 之建議金額或成數。 6.投標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整。 7.履約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整。(由投標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
六、權益分享 本著互惠雙贏原則: 合作夥伴每月1日應給付本會園區管理費,以及依實際使用情形衍生之水電、清潔(含廁所及園區清潔人力支出、垃圾袋、清潔用品、除草用工 具及燃油等相關耗材及用品支出分攤)、保全及保險費用。 合作夥伴於營運期間每月結算營運額後,應給付本會當月營業額一定比例之金額作為回饋。
七、公開徵求期間 徵求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07年2月22日星期四中午12時止。
八、申請文件 申請人須備妥: 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或公司(法人組織)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申請者簡歷。 參與經營藝文空間之資歷佐證文件。 經營計畫書。 以上資料一式五份。
九、甄選程序 由本會董事長召集「淡水文化園區E棟藝文空間公開徵求合作夥伴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甄選委員會),甄選委員會將於107年2月22日下午七時 三十分進行審查,並請申請人到會簡報經營計畫。 甄選委員會於聽取申請人簡報後應即開會,選定優先議約申請人提報本會常董會審定。 經本會常董會審定之優先議約申請人,即獲得與本會議訂合作契約之優先議約權。 本會將於107年2月23日電覆或函覆通知優先議約權人。優先議約權人需於接獲通知七日內與本會議訂合作契約書,逾時視同放棄。
十、 投標保證金 申請人應備妥投標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整,於徵求截止日前繳納至本會指定收受處或金融機構帳號,未於截止日前繳足保證金者,即喪失競標 資格。 本會對於申請人所繳納之投標保證金,將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申請人。廢標時,亦同。但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投標保 證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1.以偽造、變造之文件申請。 2.申請人冒用或另行借用他人之名義或證件申請。 3.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4.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5.投標保證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十一、合作終止 雙方得經書面同意提前終止合作關係。 如申請人違反契約內容或有涉及違反中華民國法律之情事,本會得無條件終止合作關係。
十二、本要點經本會常務董事會議通過後公佈施行,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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