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淡水文化園區─殼牌倉庫 公開徵求D棟藝文沙龍合作夥伴 收件至2018年3月31日止】



【淡水文化園區藝文沙龍 公開徵求合作夥伴作業要點】

一、目的
財團法人淡水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淡水文化園區─殼牌倉
庫(市定古蹟原英商嘉士洋行倉庫)古蹟建物所有人並管理經營園區
,玆為提供藝文人士、在地居民及遊客激發創意、交流互動、舒緩身
心和發表創作等目的,於淡水文化園區D棟設置藝文沙龍空間,公開徵
求合作夥伴參與經營,特訂定本要點。

二、合作夥伴公開徵求對象之資格條件
凡個人、團體、商號或公司認同本會淡水文化園區發展宗旨,且有一定藝術文化專業素養,有意長期投入經營藝文沙龍空間者,均得提案申請。申請者具經營藝文空間經驗或資歷者尤佳。

三、藝文沙龍經營項目
舉辦藝文展演活動、論壇、演講或座談、工作坊、展覽、音樂會或電影放映會。
銷售藝術品、文創產品、書籍及其他週邊相關產品。
提供簡易輕食餐飲(咖啡、飲料、糕餅等)。
注意事項:本園區及藝文沙龍營業之建築空間均為市定古蹟,受文資法保護。因此經營者之餐飲調理設備需以電力為能源,避免用火;室內空間設計裝潢需遵照文資法及相關規定進行。

四、合作期間
暫以三年為一期,期滿經雙方同意得展延。第一期經營期程自簽約日起,至民國110年4月1日止。

五、合作需求
本會提供條件:
1.藝文沙龍空間範圍為本園區D棟後半空間約50坪(含隔間夾層約10坪)、戶外木棧道及水岸觀景平台約20坪。
2.本會提供室內基本水電管線配置、園區F棟洗手間供合作夥伴使用。
3.藝文空間內部附設4台四方吹式及1台站立式冷氣供合作夥伴於契約合作期間使用。

合作夥伴應自備:
1.藝文沙龍空間設計佈置陳設
2.營運設備
3.人員(工作團隊)
4.營運資金
5.經營計畫書:經營計畫書內容應含空間設計陳設構想之設計圖、經營團隊、財務分析、總投資金額和權益分享(含應  給付本會園區管理費)之建議金額或成數
6.投標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7.履約保證金新台幣貳拾萬元整
 

六、權益分享
本著互惠雙贏原則:
合作夥伴每月1日應給付本會園區管理費,以及依實際使用情形衍生之水電、清潔(含廁所及園區清潔人力支出、垃圾袋、清潔用品、除草用工具及燃油等相關耗材及用品支出分攤)、保全及保險費用。
合作夥伴於營運期間每月結算營運額後,應給付本會當月營業額一定比例之金額作為回饋。
 

七、公開徵求期間
徵求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07年3月31日中午12時止。
 

八、申請文件
申請人須備妥:
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或公司(法人組織)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申請者簡歷
參與經營藝文空間之資歷佐證文件
經營計畫書
以上資料一式五份。
 

九、甄選程序
由本會董事長召集「淡水文化園區藝文沙龍公開徵求合作夥伴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甄選委員會),甄選委員會將於107年3月31日下午二時三十分進行審查,並請申請人到會簡報經營計畫。
甄選委員會於聽取申請人簡報後應即開會,選定優先議約申請人提報本會常董會審定。
經本會常董會審定之優先議約申請人,即獲得與本會議訂合作契約之優先議約權。
本會將於107年4月1日電覆或函覆通知優先議約權人。優先議約權人需於接獲通知七日內與本會議訂合作契約書,逾時視同放棄。
 

十、 投標保證金
申請人應備妥投標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整,於徵求截止日前繳納至本會指定收受處或金融機構帳號,未於截止日前繳足保證金者,即喪失競標資格。
本會對於申請人所繳納之投標保證金,將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申請人。廢標時,亦同。但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投標保證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1.以偽造、變造之文件申請。
2.申請人冒用或另行借用他人之名義或證件申請。
3.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4.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5.投標保證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十一、合作終止
雙方得經書面同意提前終止合作關係。
如申請人違反契約內容或有涉及違反中華民國法律之情事,本會得無條件終止合作關係。
 

十二、本要點經本會常務董事會議通過後公佈施行,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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