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10月14日第六屆董事會第廿次常務董事會第一次修訂 101年1月17日第六屆董事會第廿三次常務董事會第二次修訂 101年5月30日第六屆董事會第廿六次常務董事會第三次修訂 101年11月16日第六屆董事會第卅一次常務董事會第四次修訂 103年6月4日第七屆董事會第十六次常務董事會第五次修訂 103年9月3日第七屆董事會第十九次常務董事會第六次修訂 106年5月9日第八屆董事會第十七次常務董事會第七次修訂 110年4月13日第九屆董事會第廿五次常務董事會第八次修訂 112年3月17日第十屆董事會第十四次常務董事會第九次修訂
一、財團法人淡水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服務民眾,推廣古蹟教育、藝文活動及終身學習,並有效管理本會所屬淡水文化園區古蹟場地及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所屬市定古蹟原英商嘉士洋行倉庫(即淡水殼牌倉庫)建物場地範圍如下: (一)A棟倉庫(A-4文化會館) (二)B棟倉庫(典藏淡水藝術館及教育推廣中心)。 (三)C棟倉庫(藝文展演中心) (四)D棟倉庫(藝文沙龍) (五)E棟倉庫(小方子空間) (六)G棟倉庫(G House) (七)H棟倉庫 上開各場地設施之基本配備、使用人數限制及收費標準,依附表一之規定。 申請使用本會上開場地如需額外借用相關設備或器材者,其收費標準依附表二之規定。 三、各級機關團體、學校、人民團體或個人得依下列用途申請使用本會場地: (一)學術性、教育性及文化性之活動、集會或研習會。 (二)政府機關所舉辦之重要集會及慶典活動。 (三)正當休閒育樂、婚宴、禮俗及教育活動。 (四)多媒體、攝影、錄影、廣播、電視及電影活動。 (五)其他經核准之活動。 四、各場地使用時間以上午9:30至下午5:30為開放時段。但因特殊事由,經本會核可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使用本會各場地,其程序及應繳納之使用費、保證金如下: (一)應於使用前十日填具申請表,送請本會審查;經本會同意者,應於使用前三日,依附表一之收費標準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逾期以棄權論。 (二)舉辦大型活動者,應於使用前三十日填具申請表送本會審查,其餘依前款規定辦理,並應檢附活動計畫書及工作人員名冊,必要時,應檢附場地安全維護及清潔計畫書。 拍攝錄製電影、廣告等應檢附腳本。 (三)學校、公益團體申請使用本館各場地者,收取原使用費及保證金七成金額。 (四)由本會(含淡水社區大學)合辦或協辦之活動,得經簽准免收使用費及保證金,或僅酌收部分使用費。 (五)申請人已繳納保證金,但未繳納場地使用費,而自行放棄使用場地者,其已繳納保證金,不予退還。 申請人已繳納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而自行放棄使用場地者,除無息退還保證金外,已繳納 之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 (六)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致不能使用場地時,申請人得申請延期或由本會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 保證金。 (七)本會因辦理活動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須使用場地時,得通知申請人延期使用,或通知其停止 使用並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得停止其使用,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均不予退還: (一)違反法律規定。 (二)有礙社會善良風俗。 (三)有污染場地或損害建築、設備或其他公共安全之虞。 (四)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項目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五)曾經使用本會場地,違反規定情節重大。 (六)其他經本會認為不宜使用之項目。 七、使用場地設施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場地使用完畢,申請人應立即回復原狀並清理乾淨,由本會派人會同申請人檢視場地設施及相關器材,如有毀損或場地未清理,由本會拍照存證,並經申請人簽認後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由本會回復之,所需費用自保證金扣抵,保證金若不敷支應時,申請人應補繳差額。如無損害,經申請人填妥退還保證金申請書後,保證金無息退還。但活動結束後三日內,申請人未依規定辦理退還保證金者,本會得沒入之。 (二)申請人非經本會同意,不得逾越申請使用時間、使用本會各項設備及進行場地佈置;違反者,由申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得自保證金扣抵之。 (三)使用本會場地時,關於設備安裝、彩排預演、錄音錄影、舞台作業、海報票務、媒體文宣及物品展售等事項,均應先經本會同意,並遵守本會所訂相關規範。 (四)場地使用期間之工作人員識別、安全維護、傷患救急及公共秩序,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申請人並應要求參加活動人員衣著整齊及遵守本會有關規定。 (五)本場地為無痕園區,B棟教室內禁止飲食(白開水除外),並禁止留置垃圾。如有違反者,本會將拍照存證,並請申請人改善;未改善者,由本會回復之,所需費用本會得自保證金扣抵,保證金若不敷支應時,申請人應補繳差額。 (六)本場地為古蹟園區申請人進行任何活動(包括婚宴)嚴禁使用明火,違反者,本會將拍照存證,並請申請人改善;未改善者,本會得沒入其保證金,申請人並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八、申請人並應遵守淡水文化園區入園參觀須知,淡水文化園區入園參觀須知由本會另定之。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
n 各場地設施之基本配備、人數限制及收費標準(電費另計) 淡水文化園區場地設施使用收費標準
(計費標準:以上午、下午或晚上,每3小時為一單位計)
※申請使用本園區場地之時間單位或場地範圍超過一定範疇時,其收費得參照上述標準,另行議定。
※以上收費不含電費,電費按每度7.5元計算另外收費。
※場地租借時段原則: 上午9:30~12:30 下午14:00~17:00 晚上18:30~21:30
※場地租借窗口:淡水文化基金會秘書處 電話:(02)2622-1928轉82 傳真:(02)2626-3586
附表二
淡水文化園區設備器材使用收費標準 (計費標準:以單次使用為一單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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