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文化園區場地設施使用管理要點

 

1001014日第六屆董事會第廿次常務董事會第一次修訂

101117日第六屆董事會第廿三次常務董事會第二次修訂

101530日第六屆董事會第廿六次常務董事會第三次修訂

1011116日第六屆董事會第卅一次常務董事會第四次修訂

10364日第七屆董事會第十六次常務董事會第五次修訂

10393日第七屆董事會第十九次常務董事會第六次修訂

10659日第八屆董事會第十七次常務董事會第七次修訂

110413日第九屆董事會第廿五次常務董事會第八次修訂

112317日第十屆董事會第十四次常務董事會第九次修訂

 

一、財團法人淡水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服務民眾,推廣古蹟教育、藝文活動及終身學習,並有效管理本會所屬淡水文化園區古蹟場地及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所屬市定古蹟原英商嘉士洋行倉庫(即淡水殼牌倉庫)建物場地範圍如下:

(一)A棟倉庫(A-4文化會館)

(二)B棟倉庫(典藏淡水藝術館及教育推廣中心)。

(三)C棟倉庫(藝文展演中心)

(四)D棟倉庫(藝文沙龍)

(五)E棟倉庫(小方子空間)

(六)G棟倉庫(G House

(七)H棟倉庫

上開各場地設施之基本配備、使用人數限制及收費標準,依附表一之規定。

申請使用本會上開場地如需額外借用相關設備或器材者,其收費標準依附表二之規定。

三、各級機關團體、學校、人民團體或個人得依下列用途申請使用本會場地:

  (一)學術性、教育性及文化性之活動、集會或研習會。

(二)政府機關所舉辦之重要集會及慶典活動。

(三)正當休閒育樂、婚宴、禮俗及教育活動。

(四)多媒體、攝影、錄影、廣播、電視及電影活動。

(五)其他經核准之活動。

四、各場地使用時間以上午9:30至下午5:30為開放時段。但因特殊事由,經本會核可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使用本會各場地,其程序及應繳納之使用費、保證金如下:

(一)應於使用前十日填具申請表,送請本會審查;經本會同意者,應於使用前三日,依附表一之收費標準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逾期以棄權論。

(二)舉辦大型活動者,應於使用前三十日填具申請表送本會審查,其餘依前款規定辦理,並應檢附活動計畫書及工作人員名冊,必要時,應檢附場地安全維護及清潔計畫書。

拍攝錄製電影、廣告等應檢附腳本。

(三)學校、公益團體申請使用本館各場地者,收取原使用費及保證金七成金額。

(四)由本會(含淡水社區大學)合辦或協辦之活動,得經簽准免收使用費及保證金,或僅酌收部分使用費。

(五)申請人已繳納保證金,但未繳納場地使用費,而自行放棄使用場地者,其已繳納保證金,不予退還。

      申請人已繳納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而自行放棄使用場地者,除無息退還保證金外,已繳納

      之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

(六)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致不能使用場地時,申請人得申請延期或由本會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

   保證金。

(七)本會因辦理活動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須使用場地時,得通知申請人延期使用,或通知其停止

   使用並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得停止其使用,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均不予退還:

(一)違反法律規定。

(二)有礙社會善良風俗。

(三)有污染場地或損害建築、設備或其他公共安全之虞。

(四)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項目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五)曾經使用本會場地,違反規定情節重大。

(六)其他經本會認為不宜使用之項目。

七、使用場地設施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場地使用完畢,申請人應立即回復原狀並清理乾淨,由本會派人會同申請人檢視場地設施及相關器材,如有毀損或場地未清理,由本會拍照存證,並經申請人簽認後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由本會回復之,所需費用自保證金扣抵,保證金若不敷支應時,申請人應補繳差額。如無損害,經申請人填妥退還保證金申請書後,保證金無息退還。但活動結束後三日內,申請人未依規定辦理退還保證金者,本會得沒入之。

(二)申請人非經本會同意,不得逾越申請使用時間、使用本會各項設備及進行場地佈置;違反者,由申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得自保證金扣抵之。

(三)使用本會場地時,關於設備安裝、彩排預演、錄音錄影、舞台作業、海報票務、媒體文宣及物品展售等事項,均應先經本會同意,並遵守本會所訂相關規範。

(四)場地使用期間之工作人員識別、安全維護、傷患救急及公共秩序,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申請人並應要求參加活動人員衣著整齊及遵守本會有關規定。

(五)本場地為無痕園區,B棟教室內禁止飲食(白開水除外),並禁止留置垃圾。如有違反者,本會將拍照存證,並請申請人改善;未改善者,由本會回復之,所需費用本會得自保證金扣抵,保證金若不敷支應時,申請人應補繳差額。

(六)本場地為古蹟園區申請人進行任何活動(包括婚宴)嚴禁使用明火,違反者,本會將拍照存證,並請申請人改善;未改善者,本會得沒入其保證金,申請人並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八、申請人並應遵守淡水文化園區入園參觀須知,淡水文化園區入園參觀須知由本會另定之。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

 

n  各場地設施之基本配備、人數限制及收費標準(電費另計)

淡水文化園區場地設施使用收費標準

 

                 (計費標準:以上午、下午或晚上,每3小時為一單位計)

場地

使用範圍

人數

限制

設施

清潔維護費

保證金

備註

文化會館

A-4

30

燈光

插座

桌椅

3000

6000

暫不外借

B-1

30

桌椅

燈光

插座

3000

6000

 

B-2

30

同上

3000

6000

暫不外借

B-3

人文教室

20

同上

2000

4000

目前優先提供作為社大教室。社大教室借用以平日上午時段及社大上課以外時段為原則

社大除正式排課時間以外,借用教室須先向基金會秘書處登記。

B-4

工藝教室

35

同上

3000

6000

B-5

綜合教室

35

同上

3000

6000

B-6

小會議室

15

同上

2000

4000

B-7

階梯教室

60

視聽設備課桌椅

白板

燈光

插座

6000

10000

文展

演中心

C-藝文展演中心

120

展示板

插座

軌道

分上午、下午及晚上單位

上午80009:30~12:30

下午1200014:00~17:00

晚上12000

18:30~21:30

30000

 

文沙

D-藝文沙龍

60

插座

軌道

分上午、下午及晚上單位

上午60009:30~12:30

下午800014:00~17:00

晚上8000

18:30~21:30

10000

 

 

方子空間

 

E-小方子

30

桌椅

燈光

插座

3000

6000

 

G

G-G HOUSE

10

燈光

插座

2000

4000

暫不外借

H

H

10

同上

2000

4000

暫不外借

 

 

※申請使用本園區場地之時間單位或場地範圍超過一定範疇時,其收費得參照上述標準,另行議定。

 

※以上收費不含電費,電費按每度7.5元計算另外收費。

 

場地租借時段原則:

上午9:30~12:30  下午14:00~17:00  晚上18:30~21:30

 

場地租借窗口:淡水文化基金會秘書處

電話:(02)2622-192882  傳真:(02)2626-3586

 

 

 

附表二 

 

淡水文化園區設備器材使用收費標準

(計費標準:以單次使用為一單位計)

設備器材名稱

數量

單位

費用(/單位)

毀損滅失賠償(/單位)

嘉友Victory 2000 無線擴音機附4隻無線麥克風

4

2000

40000

480 x 270 CM 高解析投影布幕

1

1500

20000

EPSON EH-TW 5300家庭劇院級投影機

1

2500

25000

軌道燈3000K(黃光)

8

40

400

軌道燈4000K(晝光)

44

40

400

軌道燈5700K(白光)

19

40

400

長軌道燈3000K(黃光)

13

40

400

長軌道燈5700K(白光)

4

40

400

大軌道燈

3

40

400

探照燈

3

80

800

鋼索掛畫鈎

190

10

80

60*120*74摺疊桌

26

100

1500

75*180*74摺疊桌

12

100

1700

塑膠折疊椅

63

10

650

塑膠椅

39

10

650

塑膠凳

33

10

80

60*152立式海報板

4

20

200

60*155(張貼面積60*130)附輪門型海報板

3

50

500

120*240白色展板

48

50

300

20公升茶水桶

2

100

1100

磁性白板

1

200

2000

2*3呎四輪手推車

1

100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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