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六屆董事會 | ||
第一次董事會議 會議紀錄 時 間: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星期六)
下午三點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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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董事會議 會議紀錄 時 間:九十九年二月廿七日(星期六)下午五點 地 點:淡水挪威森林餐廳(臺北縣淡水鎮中正路11巷11號) 主 席:莊董事長武男 記錄:黃介宏 出席董事:莊武男、許慧明、謝德錫、陳美莉、李明岳、麥勝剛、黃奉銘、林育正、姚莉亭、陳昶明、洪良鑑、張國麟、黃根旺、袁陽明 列 席:張建隆、戴瑞君、黃介宏、葉兆宇、陳俞安 會議紀錄: 一、 主席致詞: 非常感謝各位董事蒞臨與會,使基金會會務能順利推展,感謝諸位董事對基金會的支持,也感謝工作人員去年度十分辛苦推動各項會務。期許今日董事會議順利圓滿,謝謝大家! 二、會務報告:(略)。 三、討論議案: 第一案:審議九十八年度工作報告、經費決算、財產清冊、捐款人名冊。 【說明】:本會九十八年度工作報告、經費決算、財產清冊、捐款人名冊,業經常務董事會議初步審定,如附件一,請 公決。 【決議】:通過。 第二案:審議九十九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預算。 【說明】:本會九十九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預算,業經常務董事會議初步審定,如附件二,請 公決。 【決議】:通過。 第三案:殼牌故事館暨藝文咖啡營運計劃討論案。 【決議】:殼牌故事館暨藝文咖啡營運計畫書原則通過,相關後續細部計畫授權常董會監督執行。 第四案:殼牌故事館經費籌措方式討論案。 【說明】:有關殼牌故事館經費籌措方式,業經常務董事會議討論以下列方式進行籌措:(一)由本會設立「淡水殼牌故事館永續發展基金」,對外公開募集基金。(二)以基金會名下基金或不動產向銀行貸款。(三)向基金會董事貸款。(四)向民間熱心人士貸款。(五)以基金會出版品或藝術品義賣募款。 【決議】:照案通過。 四、臨時動議:無。 五、散會: 下午七點卅分。 六、聚餐 主席:莊武男 記錄:黃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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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董事會議 會議紀錄 時 間:99年7月11日(星期日)上午10點30分 地 點:挪威森林餐廳(臺北縣淡水鎮中正路11巷11號) 主 席:莊董事長武男 記錄:葉兆宇 出席董事:莊武男、許慧明、謝德錫、蘇文魁、江國勇、陳美莉、麥勝剛、林育正、姚莉亭、官長勝、陳昶明、張國麟、黃根旺、袁陽明、林國峯、鄭凱元、鍾麗雲 列 席:張建隆、戴瑞君、葉兆宇 會議紀錄: 一、 主席致詞: 本次董事會議之召開,主要是為了官長勝董事請辭,依照章程規定需要補選董事,另外,因為淡水社區大學第六屆校務發展委員任期即將在七月底屆滿,依規定也需要選聘第七屆校務發展委員。今天社區大學也舉行學期成果展,我們特別選在今天召開董事會議,就是希望邀請各位董事在會後一起去看成果展,謝謝大家! 二、會務報告:略 三、補選董事 【說明】:因本會董事官長勝已卸任台灣殼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因而請辭本會董事職務,故須依照章程規定補選一位董事。 【選舉計票】同意17票;不同意0票。 【選舉結果】通過補選台灣殼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綺芬為 本會董事。 四、討論議案 第一案:殼牌倉庫營運籌備經費調整及籌措方式討論案。 【說明】殼牌倉庫古蹟修復已經臺北縣政府文化局於5月25日完成驗收,惟縣政府不知何故迄未將殼牌倉庫交還本會,影響本會殼牌倉庫營運籌備的進展,如何因應,請各位董事提供對策建議。 【決議】一、請各位董事協助,透過適當管道與縣政府方面接觸溝通,瞭解縣政府態度意向,俾利問題的解決。 二、殼牌倉庫營運籌備經費調整及籌措方式請董事長依據第二次董事會議決議原則,督導專案小組執行,並適時提報常務董事會議檢討辦理。 第二案:淡水社區大學第七屆校務發展委員聘任案。 【決議】通過聘任張建隆、姚聰榮、謝德錫、蔡明哲、張榮輝、麥勝剛、孫君婉、郭文榮、李乾朗、張寶釧、李永霑、吳經真、林一宏、蔡葉偉、郭正德、林恭煌、莊武男、楊志彬、周正義、周彥文、劉秀美等二十一位為淡水社區大學第七屆校務發展委員,任期二年,自九十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五、臨時動議:無。 六、散會:中午12點。 七、聚餐 主席:莊武男 記錄:葉兆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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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董事會議 會議紀錄 時 間: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星期六)下午三點半 地 點:淡水殼牌倉庫(淡水鎮鼻頭街22號) 主 席:許副董事長慧明 記錄:戴瑞君 出席董事:莊武男(許慧明代)、許慧明、謝德錫、蘇文魁(謝德錫代)、江國勇、陳美莉、麥勝剛、黃奉銘(林育正代)、林育正、姚莉亭、陳昶明、洪良鑑、黃根旺(江國勇代)、袁陽明、林國峯、鄭凱元、鍾麗雲 列 席:張建隆、戴瑞君、顏志新 會議紀錄: 一、主席致詞:(略)。 二、會務報告:(略)。 三、討論議案 第一案、淡水殼牌故事館組織規程審議案 【決議】通過淡水殼牌故事館組織規程,如附件一。 第二案、淡水殼牌故事館館長、副館長及營運長聘任案 【決議】通過聘任謝德錫為淡水殼牌故事館館長、聘任蘇文魁為淡水殼牌故事館副館長、聘任林育正為淡水殼牌故事館營運長。 第三案、本會副執行長增聘案 【決議】通過增聘林育正為本會副執行長。 第四案、本會榮譽董事及顧問增聘案 【決議】通過請董事長及各位董事推薦適當人選,提報常務董事會議討論聘任。 第五案、民國100年度會務計畫及預算討論案 【決議】初步通過民國100年度會務計畫及預算草案,並請各位董事研提增修意見,提報下次董事會議審議。 四、臨時動議:無。 五、散會:下午六點。 六、聚餐 主席:許慧明 記錄:戴瑞君 淡水殼牌故事館組織規程 民國99年12月 25日 財團法人淡水文化基金會第六屆董事會第四次董事會議審定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設立依據) 財團法人淡水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永誌殼牌國際石油集團(SHELL)捐贈縣定古蹟原英商嘉士洋行倉庫(以下簡稱淡水殼牌倉庫)之無私精神,特設立淡水殼牌故事館(以下簡稱 本館)以保存活化淡水殼牌倉庫並接受新北市政府委託經營管理淡水殼牌倉庫古蹟園區土地,爰制定本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 第二條(館址及園區範圍) 本館館址設於縣定古蹟淡水殼牌倉庫,即新北市淡水區鼻頭街22號。 淡水殼牌倉庫古蹟園區範圍包括新北市淡水區海鷗段313、315、415、416、417、419、426地號土地等。 第三條(宗旨) 本館以發揚殼牌無私精神,結合社區營造力量,保存活化文化資產,促進淡水藝文發展,推動在地與國際文化交流為宗旨。 第四條(經營理念) 本館之經營理念,在於: 一、 鼓勵參與和奉獻。 二、 團結居民與社群。 三、 社造及人才培育。 四、 歷史與文化保存。 五、 環境與生態保育。 六、 藝術與創意表現。 七、 生態博物館操作。 八、 公益與永續經營。 第五條(願景目標) 本館之願景目標在秉持宗旨及經營理念,連結民間與政府資源,發揮團隊合作綜效,使本館成為大淡水地區最具有人文精神、在地特色與國際視野的文化生活博物館。 第二章 營運業務 第六條(營運業務) 本館之營運業務,包括下列各項: 一、 殼牌文物、史料蒐集、研究與展示。 二、 舉辦社區教育、文教推廣、藝文展演或文化資產保存相關活動。 三、 經營與文化資產保存及文化創意相關之週邊產品販售,並可規劃出版品 展售。 四、 提供在地與國際藝文創作、研習發表場所。 五、 經營中西式茶藝咖啡餐點服務。 六、 辦理古蹟建物、附屬設施參觀導覽及相關體驗之事項。 七、 辦理古蹟及附屬設施維護保存事項。 八、 其他與營運管理相關並經新北市政府核備之業務。 第三章 營運組織 第七條(館長、副館長) 本館設館長一人,對外代表本館,對內綜理館務。 本館得設副館長一至二人,輔佐館長綜理館務。館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館長代理。 館長及副館長均由本會董事會選聘,任期三年。館長及副館長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本會得召開董事會決定續聘。 第八條(營運長) 本館設營運長一人,秉承館長、副館長之指示,負責傳達館長、副館長指令,擔任館務幕僚、策劃、研議、執行督導及相關協調工作。 營運長由館長遴選,提報本會董事會聘任。但營運長應隨館長同進退。 第九條(企劃組) 本館設企劃組,置組長一人、專員若干人,在館長、副館長及營運長之指揮監督下,負責本館主題展及其他各項年度營運計畫相關策展與企劃工作,並得視情況需要,委聘策展人或與適當藝文機構、團體合作策展。 企劃組長、專員、策展人由館長遴選,提報本館經營會議同意後聘任之。與適當藝文機構、團體之合作策展案,亦同。 企劃組之作業細則由營運長規劃研擬,提報本館經營會議審定後實施。 第十條(營運組) 本館設營運組,置組長一人、專員若干人,在館長、副館長及營運長之指揮監督下,負責本館門票收費、場地租借及文創產品販售等相關營運工作。 營運組長及專員由館長遴選,提報本館經營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營運組之作業細則由營運長規劃研擬,提報本館經營會議審定後實施。 第十一條(園區管理組) 本館設園區管理組,置組長一人、專員若干人,在館長、副館長及營運長之指揮監督下,負責本館安全、警衛、園區環境景觀及設備維護工作。 園區管理組長及專員由館長遴選,提報本館經營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園區管理組之作業細則由營運長規劃研擬,提報本館經營會議審定後實施。 第十二條(導覽解說組) 本館設導覽解說組,置組長一人、專員若干人,在館長、副館長及營運長之指揮監督下,負責本館園區相關導覽解說工作。 導覽解說組長及專員由館長遴選,提報本館經營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導覽解說組之作業細則由營運長規劃研擬,提報本館經營會議審定後實施。 第十三條(財務會計組) 本館設財務會計組,置組長一人、專員若干人,在館長、副館長及營運長之指揮監督下,負責編擬本館營運預算、決算、收支出納及其他各項財務會計相關工作。 財務會計組長及專員由館長遴選,提報本館經營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財務會計組之作業細則由營運長規劃研擬,提報本館經營會議審定後實施。 第十四條(志工服務團) 本館設志工服務團,置團長一人、副團長一至二人、分組召集人若干人及志工若干人,在館長、副館長及營運長之指揮監督下,負責本館志工召募、培訓、參與服務及協助各組相關支援工作。 志工服務團長、副團長及分組召集人均由志工提名,在志工大會推選產生後,由館長聘任之。志工服務團長、副團長及分組召集人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志工服務團之分組作業細則由館長規劃研擬,提報本館經營會議審定後實施。 志工服務團之獎勵辦法由館長規劃研擬,提報本館經營會議審定後實施。 第四章 殼牌文物展示中心 第十五條(殼牌文物展示中心主任) 本館設殼牌文物展示中心,置主任一人,主任由本館館長兼任,綜理殼牌文物、史料蒐集、研究與展示各項相關業務。 殼牌文物展示中心之作業細則由主任規劃研擬,提報本館經營會議審定後實施。 第五章 附設藝文咖啡 第十六條(藝文咖啡總監) 本館附設藝文咖啡,置總監一人,綜理藝文咖啡各項相關業務。 藝文咖啡總監由本會董事會選聘,任期二年。總監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本會得召開董事會決定續聘。 藝文咖啡置經理或店長若干人、服務人員若干人,均由藝文咖啡總監選聘之。 藝文咖啡之營運辦法由藝文咖啡總監規劃研擬,提報本館經營會議審定後實施。 第六章 園區服務中心 第十七條(園區服務中心主任) 本館設園區服務中心,置主任一人,主任由園區管理組長兼任,綜理淡水殼牌倉庫園區遊客參觀訪問各項諮詢及服務事宜。 園區服務中心之作業細則由園區服務中心主任規劃研擬,提報本館經營會議審定後實施。 第七章 營運會議 第十八條(營運會議之種類) 本館之營運會議,分為下列六種: 一、 經營會議。 二、 聯合工作會議。 三、 各組工作會議。 四、 專案工作會議。 五、 顧問諮詢會議。 六、 志工大會及相關會議。 第十九條(經營會議職權) 本館館務重要決策應由經營會議決定之,經營會議之職權如下: 一、 館務營運規章、辦法及作業細則之審定。 二、 年度經營計劃之審定。 三、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四、 本規程所定重要人事之同意聘任或解聘。 五、 館務營運檢討及成果報告之審議。 六、 其他有關館務重要事項之審議 第二十條(經營會議之召開) 本館經營會議由館長召開,每二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經營會議之出席成員應包括本館館長、副館長、營運長、藝文咖啡總監、各組組長、志工團代表及本會代表等成員。 館長召開經營會議時,應提請本會董事長選派本會代表參加。 經營會議作業細則由館長規劃研擬,提報本館經營會議審定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經營會議之核備) 本館經營會議之決議應提報本會常務董事會備查。 第二十二條(聯合工作會議之召開) 本館聯合工作會議由館長召開,每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館營運長或各組組長得視需要提請館長召開聯合工作會議。 聯合工作會議之出席成員應包括本館館長、副館長、營運長、藝文咖啡總監、各組組長及志工團代表等。 聯合工作會議作業細則由營運長規劃研擬,提報本館經營會議審定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各組工作會議之召開) 本館各組組長得視需要由機動召開各組工作會議。 各組工作會議之出席成員應包括各組工作同仁,必要時得邀請館長、副館長、營運長、藝文咖啡總監、他組同仁或志工列席。 各組工作會議作業細則由營運長規劃研擬,提報本館經營會議審定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專案工作會議之召開) 本館館長、副館長、營運長、藝文咖啡總監或各組組長得視需要機動召開專案工作會議。 第二十五條(顧問及顧問諮詢會議) 本館得聘任顧問若干人,提供館務諮詢。 顧問由館長遴選,提報本館經營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館長得視情況邀集顧問,召開顧問諮詢會議。 第二十六條(志工大會及相關會議之召開) 本館志工大會由志工服務團長召開,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志工大會之出席成員除本館全體志工為當然成員之外,亦得邀請本館館長、副館長、營運長、藝文咖啡總監、各組組長及本會代表等列席。 志工服務團長、副團長及各組召集人得視需要機動召開相關志工會議。 志工大會及相關志工會議作業細則由館長規劃研擬,提報本館經營會議審定後實施。 第八章 營運規章 第二十七條(對外開放參觀) 本館得擇定適當時間對外開放參觀。 本館得於對外開放參觀之營運期間,對於進入本館及淡水殼牌倉庫古蹟園區參觀之遊客人數,實施總量管制。 本館對外開放參觀辦法由館長規劃研擬,經本館經營會議審定後,應提請本會陳報新北市政府核可實施。 第二十八條(門票收費) 本館得於對外開放參觀之營運期間,向參觀遊客收取門票費用。 本館門票收費辦法由館長規劃研擬,經本館經營會議審定後,應提請本會陳報新北市政府核可實施。 第二十九條(導覽解說收費) 本館得於對外開放參觀之營運期間,應參觀遊客之請求,提供導覽解說服務。 本館應參觀遊客之請求,提供導覽解說服務,得向接受導覽解說服務之參觀遊客收取一定費用。 本館導覽解說服務收費辦法由館長規劃研擬,經本館經營會議審定後,應提請本會陳報新北市政府核可實施。 第三十條(場地使用收費) 本館得擇定淡水殼牌倉庫古蹟園區適當場地和空間對外開放,提供場地和空間租借使用服務。 本館提供場地和空間租借使用服務,得向申請使用者收取一定費用。 本館場地空間租借使用收費辦法由館長規劃研擬,經本館經營會議審定後,應提請本會陳報新北市政府核可實施。 第九章 營運計畫 第三十一條(營運年度) 本館營運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二條(年度營運計畫) 本館館長應於每一營運年度開始前二個月,規劃研擬年度營運計畫書,提報經營會議審定後,送本會審議。 館長為規劃研擬年度營運計畫書,得分配任務,指揮、督導副館長、營運長、藝文咖啡總監及各組組長各自撰擬或彙整年度營運計畫書之相關部分。 第卅三條(年度營運報告) 本館館長應於每一營運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整理編撰年度營運報告書,提報經營會議審定後,送本會審議。 館長為整理編撰年度營運報告書,得分配任務,指揮、督導副館長、營運長、藝文咖啡總監及各組組長各自撰擬或彙整年度營運計畫書之相關部分。 第卅四條(長期營運發展計畫) 本館設研究發展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研究發展委員若干人,負責規劃研擬本館長期營運發展計畫。 研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本會董事長兼任,研究發展委員由本會董事長提請董事會聘任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本會得召開董事會決定續聘。 本館長期營運發展計畫應以每十個營運年度做為計畫期程。 本館研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應於每年六月底,召開研究發展委員會議,議定下十個營運年度之長期營運發展計畫,提送本館館長做為年度營運計畫之規劃依據。 研究發展委員會之作業細則由本會執行長規劃研擬,提報本會常務董事會議審定後實施。 第十章 預算與財務 第卅五條(會計年度) 本館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六條(收支預算) 本館館長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編列年度收支預算書,提報經營會議審定後,送本會審議。 館長為整理編撰年度收支預算書,得分配任務,指揮、督導副館長、營運長、藝文咖啡總監及各組組長各自撰擬或彙整年度收支預算書之相關部分。 第卅七條(決算報告) 本館館長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編列年度收支決算報告,提報經營會議審定後,送本會審議。 館長為整理編撰年度收支決算報告,得分配任務,指揮、督導副館長、營運長、藝文咖啡總監及各組組長各自撰擬或彙整年度收支決算報告之相關部分。 第卅八條(財務委員會) 本館設財務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財務委員若干人,負責籌募館務營運計畫經費。 財務委員會召集人由本會財務長兼任,財務委員由本會董事長提請董事會聘任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本會得召開董事會決定續聘。 財務委員會為籌募館務營運計畫經費得舉辦義賣、藝術品拍賣或其他募款活動。 財務委員會之作業細則由館長規劃研擬,提報本館經營會議審定後實施。 第卅九條(專戶收支專款專用) 本館所有財務收入,均應存入本會指定之本館專用帳戶以支應本館館務經費之需用。 本館接受政府及民間專案計畫補助或贊助之款項,其動支使用均應符合專款專用原則。 第十一章 淡水殼牌倉庫永續發展基金 第四十條(淡水殼牌倉庫永續發展基金) 本館設淡水殼牌倉庫永續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動本基金,由本會專戶儲存管理以支應本館館務經費之需用,並確保本館之永續經營與發展。本館動支本基金後,應俟營運年度有結餘時,先予回補。 為表尊崇,凡熱心贊助本基金五十萬元以上者,得擔任本會之榮譽董事,贊助本基金十萬元以上者,得成為本館之榮譽委員,贊助本基金一萬元以上者,得成為本館之共同創辦人。 本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辦法由館長規劃研擬,提報本館經營會議審定後實施。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補充規範) 本規程及其相關辦法、細則如有未訂事宜,其規範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解釋合理補充之。 第四十二條(審定實施) 本規程經本會董事會審定通過後實施。其修訂亦同。 |